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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6日
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7.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9.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2.子公司或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
26.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
27.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四)地测、防治水方面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6.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7.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8.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0.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11.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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