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行业安全>> 矿山安全>>正文

煤矿“双七条”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16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七条攻坚举措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