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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差距和原因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22日


 
3.3  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矿山发展不平衡
 
  多年来,普遍存在重大中型矿山,轻小型矿山;重国有矿山,轻非国有矿山的现象,致使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矿山的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员工素质、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等方面差别大,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对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非国有小矿山的管理不力,基本上没有投入,致使其开采技术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死亡率高,重大事故频繁发生。
 
3.4  矿山安全监察经费不足
 
  有的地区因经费短缺以至无力正常履行监察职责。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千方百计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造成利益部门化、制度化,还容易滋生腐败。一些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机构由于经费不足,接受委托检测项目实行收费制度,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检测质量。
  工业发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经费有保障,拥有较先进的检测检验和分析手段。在美国,只有为采矿用品生产厂家的产品进行安全检测并发放生产许可证可按国家标准收取一定费用,其他为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服务的检测检验分析工作一律不准收费,保证了代表国家监察的公正性。
 
3.5  非煤矿山安全法制化进展缓慢
 
  (1)有法不依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重立法,轻宣传贯彻。有的法规标准发布以后宣传贯彻不够,致使这些法规标准得不到很好的实施。二是有些矿山企业的经营者、地方和部门的领导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不依法办矿、治矿。部分矿山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法违规行为相当普遍。地方、乡镇矿山的情况更严重。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矿业是地方经济、财政支柱,是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地方政府及矿山所有者置法律于不顾,要钱不要命,忽视对乡镇矿山的安全管理与投入,使得重大事故一再发生。部分地区党政干部参与乡镇矿山的经营,入干股,包庇纵容乡镇矿山业主的违规、违法行为,使其得不到有效打击和整治,对事故责任人查处不力。对乡镇矿山向国有矿山抢夺资源、乱采的行为管理不力,甚至是偏袒、默许、纵容,致使部分乡镇矿山的不法行为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2)执法不严的原因有多方面。有的由于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对矿山安全法规不甚明了,或缺乏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经验;有的是由于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或惧怕地方恶势力,或碍于情面,或收受贿赂,以至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3)事故查处不力,处罚太轻,事故责任追究不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往往片面强调自然因素,回避人为因素;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易,处理负有领导责任者难。有时候由于负有领导责任者相互推诿,使事故不能按时结案。
  我国矿山安全法规对违规、违法人员的处罚形式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3种,在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原则,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灵活性太大。
  行政处罚往往执行起来力度不够,该责令改正的不下达改正通知;该并处罚款的不处以罚款或少罚款;该提请政府停产整顿的,不提请政府决定;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连很轻的处罚都难以执行。
  刑事和经济处罚太轻,失去了法律的威慑作用。违法经营所得的收益远大于伤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也是业主不惜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国外矿山安全监察执法严格,处罚严厉,违规处罚的特点是采用经济和法律惩罚相结合。如美国对造成死亡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理,若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矿主,则要对矿主处以高额罚款和刑事起拆,死者家属还可获得高额的赔偿。这样,使得矿主和矿工慑于法律的威严,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能自觉遵守安全法规和制度。
 
4  监督方面的问题与差距
 
  工会组织作为“群众监督”的重要力量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占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矿工整体技术素质较差,自发的监督作用很有限,加上体制和工人自身素质的原因,工人自发参与安全监督的力度非常有限,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监督。新闻监督近年来对安全监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没有法律的保障,还受到地方保护及矿山的阻挠、干扰。在已建立起三方协调机制的国家,工人有权参与一切矿山安全管理,工人自身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矿山安全监察员到矿区监察时,必须有工人代表陪同,工人代表有权提出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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