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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提升绞车检验中的“全速”概念和检验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7日

 矿用提升绞车是借助于钢丝绳牵引以实现其工作目的的设备,为确保提升绞车在运行过程中安全可靠,须定期对提升绞车进行检验。文章通过提升绞车检验过程中的总结和归纳,总结出检验过程中“全速”的概念,明确提升绞车现场检测全速的检验方法。
    提升绞车是矿山重要和关键设备之一,主要用于矿山竖井和斜井提升。其任务是用于煤矿﹑金属矿及非金属矿提升和下放人员﹑煤炭﹑矿石﹑矸石及运输材料的和设备等。它是联系井上和井下的重要提升运输工具,在整个矿井生产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被任命称为矿山“咽喉设备”。它能够在一定的距离内,以较高的速度往返反复运行,完成上升和下降的任务。因此,促使在煤矿﹑金属矿及非金属矿,大量中小型矿山采用斜井提升,提升绞车成为其人员﹑煤炭﹑矿石﹑矸石及运输材料的和设备运送的主要手段之一。
    由于提升绞车是运送人员﹑煤炭﹑矿石﹑矸石及运输材料的和设备工具,一旦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因此,在各单位使用过程中均应引起了高度重视,在此,国家也做出明确规定,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检验周期为一年,用于提升物料的绞车检验周期为三年。但由于存在一些概念、现场情况和检验方法的差异,在安全性能方面检验过程中,容易造成一些困扰,为此,我们对此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全速”的概念
    “全速”的术语在关于提升绞车的大量文献中普遍出现,但各文献和相关标准均未给出明确定义,涉及提升绞车运行速度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如下: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3.6.3规定: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s;在甩车遣上运行,1.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
    《煤矿安全规程》(2006版)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1.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1.2.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1.3.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上述文件均未给出“全速”的定义,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检验时,使用何种速度作为全速,规定的不明确。
    从字面理解“全速”,就是最高速度或额定速度。对矿山企业的在用提升绞车进行检验而言,可能有如下3种含义:
    (1)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速度”或“最大速度”;
    (2)   提升绞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3)   在用提升绞车实际使用时的最高速度。
    对于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速度”或“最大速度”,是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只能使用的最高速度,使用现场可以大于这一规定速度下的任何速度下运行。而从使用现场来看,很多情况由于受提升设备自身的限制,提升设备即使开动到最大速度也可能达不到上述的最高或最大速度。由于该速度往往高于提升设备正常提升的最高速度,势必在现场检验过程中造成了困难和充满了安全隐患,显然将提升绞车这个速度理解为检验中“全速”是比较牵强的。
    对于提升绞车的最大允许速度,在用提升绞车实际使用时的最高速度有可能达到该速度,但从提升绞车的现场情况来看,实际运行最高速度达不到最大允许速度的情况,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进行该类检验时,其“全速”定义或理解为:“提升绞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或生产提升绞车的厂商明示的最大运行速度”。
    “全速”的测试方法
    在日常的检测检验过程过,我们都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对使用单位提升绞车的速度进行要求的,其金属矿及非金属矿和煤矿分别如下规定:
根据AQ2022-202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第4.2.6规定:     
    a)斜井中用矿车运输物料时的最大速度,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不应超过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不应超过5m/s。
    b) 斜井中用箕斗运输物料时的最大速度,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不应超过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不应超过7m/s。
    c) 斜井中运输人员时的最大速度,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不应超过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不应超过5m/s,且均不应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斜井中运输人员时的最大加速度和减速度,均不应超过0.5m/s2
    根据AQ1015-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规定:
    a) 斜井升降人员时速度不应超过5m/s,并不应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b) 斜井中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应超过5m/s,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应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应超过9m/s。
    结合以上标准,我们就对提升绞车的全速的检验进行简单的描述,目前我们测试速度采用的仪器是存储记录仪、测速电机、光电转速表,用存储记录仪和测速电机记录到提升绞车运行过程中的提升速度图(下面是一次检验过程中记录到的一个速度图,其图形的最高点就是运行过程中的最大速度),然后用光电转速表测出运行过程中的电机转速,再根据推导出的公式V=πDn/(60i),其中D表示卷筒直径,i表示减速器的减速比,其中D和i根据设备铭牌或者受检单位提供的厂家说明书得出,n表示光电转速表测出运行过程中的电机转速,π是常数,一般四舍五入用3.14代入,代入以上参数从而通过计算得出提升绞车的全速。

    针对在用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应密切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订现场检测检验方法,尽量给企业减少人力和物料资源,以最简单快速的检验方法得出最准确的检验结论,尤其在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了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矿方,矿山也也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只要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检验的价值性所在,更能够为矿山设备的安全保驾护航。
    通过对提升绞车检测检验工作的总结归纳和上述讨论,总结了“全速”的概念和检验方法,通过这种理解和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希望能够使我们以后的检测工作更加顺利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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