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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27日

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12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一台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另一台主要通风机不能按规定投入运行的;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或现场丧失监测监控功能,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煤矿要立即作出部署安排,煤矿调度室必须有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当班调度员在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产撤人的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当班调度员正确行使以上十项授权,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当班调度员的责任。

各煤矿应根据上述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矿井调度人员便于操作的停产撤人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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