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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沉降监测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区域对应地表沉降管理,防范沉降事故的发生,保护风景区或周围居住地的安全,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井下生产区域对应地表管理。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井下生产区域对应地表实施定期监测,及时监测沉降变化,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定期观测频率为每月一次。观测时可先对监测区域进行精密三角高程测量,如发现监测点有明显沉降(沉降达到50mm时)应重新进行全面的四等水准测量和平面测量,计算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第五条  地表沉降监测控制网采用闭合导线、支导线、附合导线方式建立。

第六条  导线网控制测量和高程水准测量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中关于二级导线标准和四等水准测量标准的规定。如采用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应严格按照四等三角高程测量的规定。

第七条  地表沉降监测控制网具体线路为从采掘工区+14m峒口经工区大门,沿公路一直到公司十字路口,分别转向五福家园大转盘和栖霞寺内,其中大转盘路线与栖霞大道上的****市一级导线点联测。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要经常性的对监测点进行巡查,及时将监测点损坏情况反馈到公司,以便及时修补。

第九条  每月观测数据要经过处理制成表格,并对观测结果进行分析,对出现的移动、突变情况、现场不安全征兆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汇报,为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条  所有沉降监测资料要分类、归档,为以后该项目的后续开展提供基础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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