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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岩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公司掘进、采矿凿岩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掘进、采矿凿岩施工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凿岩设施及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气腿式凿岩机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  使用气腿式凿岩机作业前应进行空负荷试机,检查风、水管连接是否牢固,机器声音是否正常,气腿伸缩是否自如,确认正常后,方可凿岩作业。

第四条  风管连接前必须确保风管干净。

第五条  气腿的顶尖必须顶在稳定的碴堆或底板上,伸缩时要徐徐收回或放出。

第六条  多机同时工作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和相邻凿岩机工作情况,避免相互干扰发生事故。

第七条  严禁捡老炮底。遇盲、残炮眼时,应用钢勺处理或在离盲、残炮眼不低于300mm的位置处打一平行眼处理。

第八条  严禁打干眼。开机时应先打开水门,后开风,停机时,应先停风后停水。

第九条  打眼时,要注意眼孔方向,保持钎杆与钻孔中心在一条直线上,防止钎杆弯曲、折断。

第十条  凿岩工必须站在机侧,不准骑气腿。

第十一条  钻进速度应根据岩石情况合理调整,供水量要均匀适量,确保岩粉的正常冲洗和排出。

第十二条  严禁用折弯风管的方法停止供风。

第十三条  凿岩完毕,应将机器和风带,水带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章  找  顶

第十四条 采场必须备有找顶工具且采场作业坚持先找顶,后作业的制度。在找顶问邦时,不准同时进行其他作业,且要有良好的照明,人要站在安全地点并清理好退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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