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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之我见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7日

       2安全生产的监督
        习惯性违章、人员责任性事故一旦发生,就必然涉及到监督问题。安全与生产是有机统一的关系,生产必须安全,生产体系和安全体系由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构成,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安全体系”也叫“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或“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对应于决策层的是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安全部;对应于管理层的是职能部室和工(区)所的安全领导小组;对应于执行层的是生产班组的班委会;这三层就是“安全生产三级管理网”。有了安全管理,自然要有安全监督,于是就有了安全监察体系,即“三级安全监察网”,具体的组织机构为:(1)局设安全部,其人员即是安全监察人员,安全部以搞安全管理工作为主,现场监督为辅,以不定期抽查为主要监督方式(2)工(区)所配一名专(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是除了一些重点工程上加强现场监察外,其它工程可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并抽出较多精力从事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3)班组(变电所)设兼职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主要侧重现场监察。从中可以看出,安全监督人员同时就是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生产班组,安全监督人员是安全管理人员,也是生产人员。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安全监督状况,即自己监督自己。
        对于自我监督的不可靠性,管理层也是有所警觉的,这就是“达标”“、创一流”“、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活动不断开的重要原因。所有这些活动全是上面定出标准、细则,下面执行.再由上面来检查、验收。从整个电力系统来说,从整体上看,它是管理。但对具体发、供电单位来说,则是监督。可是这样的监督,成本非常高,收效却非常有限。
        所以,关于监督,需要机制创新,要在电力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行使监督权。在新机制尚未形成之前,作为过渡,由系统内上级部门委派安全监督员常驻发、供电单位或许是可行的。
        3安全工作法制化
        由谁来监督监督者呢?这就需要法。法可以通过事后的惩处,起到事前的防范,是最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监督方的权限与责任、监督内容与监督方法要由法律来界定。事故发生后,监督方也要受到调查,失职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要负法律责任,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会最大限度地排除干扰和顾虑,依法监督,大胆监督。
        电力行业的标准、规范也要法定化,具体的“规程”“、制度”“、工作条例”要符合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和规范,它将作为企业人员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如此,电力安全生产便纳入了国家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企业的各级负责人、各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直接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工作条例”成了最适用、最有效的管理手段,无需再搞其他办法。“规程”“、制度”、“工作条例”也因此获得相对的独立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更便于企业人员自觉遵守,企业自然就能够大幅度降低成本。法制化管理,既能解决安全问题,同时又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益,解决发展的问题。
        4结束语
        电力安全有规律可循,只要措施得当,问题就能解决。如果某项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就说明老办法已行不通,需要进行机制创新了。以上分析了现行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缺陷,解释了人员责任性事故难以避免的原因,并针对安全工作压力传递不到位和监督缺失,提出废除终身制、安全管理法制化和第三方依法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有了简单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行为准则,有了独立的第三方依法监督,习惯性违章可以杜绝,人员责任性事故不难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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