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