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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送变电施工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12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必须配备有齐全和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规定,必须按规定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分包部分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对分包方的安全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到位。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雇用的临时工(外包工、民工)纳入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要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 ,必须按规定配备人身劳动防护用品。承担特殊作业的必须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对雇用的临时工(外包工、民工)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对于雇用有组织的劳务队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雇用的施工单位必须对他们进行 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安全操作方法,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进行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施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三、工程监理企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监理合同的工作范围,承担工程安全监理,负责安全监督和控制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在监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国家、国家电力公司、项目法人单位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程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施工单位和所有参建单位出现违章作业,或安全保证体系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监理单位有权制止作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直至合格。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对安全措施交底,安全工作票,持证上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其总工程师审批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要报监理单位备案。对重大和危险性大的作业,监理人员要到场监督。
  第二十条 对工程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主要施工机械、主要工器具的完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身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报告,贯彻“三不放过”的要求。
四、有关施工承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领导和实施监督和管理,并负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工程时,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仍按行政隶属关系执行,但同时应接受工程所在省电力公司或工程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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