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矿供电系统的安全,杜绝供电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贵州天健鑫达煤业有限公司供电系统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机构
组 长:李丕勇(法人)
副组长:鲁切勋(矿长)黄水平(总工程师)何俊强(工程师)徐永志(安全矿长)雷文刚(机电矿长)
成 员:龙尚军(机电科科长)陈 忠林(机电副科长)黎昌杰(运输队队长)陶登强(变电工)徐飞(变电工)秦显维(防爆检查工)、卢茂容(防爆检查工)、杨道禄(检修工)、魏朋(检修工)、陈恒益(胶带管理工)、袁明科(胶带管理工)、邱茂祥(油脂管理)、吴运龙(电缆管理)郭和林(配件管理)
二、井下安全用电措施
为保证煤矿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除不允许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外,对用电安全还提出了“七无、七有、两齐、七全、三坚持、十不准”等有关要求。
1、“七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可延燃电缆;无电缆与易燃物接触;无电缆盘圈和“8”字型,无电缆埋压和泡在水中;无明接头。
2、“七有”:有过流、过负荷和断相保护;有漏电保护、漏电闭锁和接地选择保护;有螺钉和弹簧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有双回路电源线路;有中和电液的溶液。
3、“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4、“七全”:防护装置全(指防护罩和栅栏等);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防火用具全;防火门全;信号照明全;记录全。
5、“三坚持”: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装置。
6、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7、“十不准内容”:
①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流保护装置。
②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
③不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④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⑤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⑥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熔断丝;
⑦停风、停电的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前不准送电;
⑧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⑨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⑩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三、矿山供电安全规定
1、电力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工作,应参照执行。
2、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经过电气作业训练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
3、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抢救时禁止注射强心针。
4、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份,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5、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7、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8、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般采用6KV,现行的3KV可继续使用。
(2)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般采用380V或660V;
(3)照明所需的电压,运输巷道采用220V或127V,采掘工作面、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矿灯电压不大于36V;
(4)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10、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等线路平面图。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四、矿山电气线路安全规定
1、线路要保证绝缘良好。
2、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3、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作业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1.0m;35(20~44)kV,不得小于2.5m。
五、矿井预防雷电波及井下管理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
2、有地面直接人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中附近金属体进行不少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六、矿井电源、电压使用规定
1、必须有两回电源线路。两回电源线路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的分接任何负荷(特殊情况下,经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一回路可不受此限);
(3)正常时,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4)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至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
(2)主排水泵房;
注:(1)(2)要求: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
(3)主要通风机房;
(4)提升人员的副斜井绞车房。
(5)瓦斯抽放泵房
(6)空压机房
注:(3)(4)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注: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5)井的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七、高压停、送电规定
为了保证安全供电,防止人身触电,电气设备在进行检修、搬迁等作业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设置遮拦和悬挂标示牌等规定程序,严禁带电作业。
电气设备在进行停电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中间不得换人,严禁约时停、送电。
(1)停电:停电时,必须把有关线路的电源开关全部断开,与其有关的变压器,须断开高、低压两侧开关,断开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闭锁。井下高压隔爆配电装置,断路器打开后,应向外拉出,使其隔离插头脱离电源。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当部分设备停电时,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应设置临时遮拦,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小于0.35m;20~35kV,不小于0.6m,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验电:停电后,必须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验电时,绝缘棒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设备,听其有无放电声,确定其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有专人监护,并应对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
(3)放电,装接地线:经验电证明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对被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使其剩余电荷放尽。接地线应用有接地和短路导线组成的成套接地线,它由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严禁用其他导线做接地线。装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连接可靠。拆除接地线的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在煤矿井下,上述验电、放电、装拆接地线的操作,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只有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
(4)送电:当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必须由原来执行停电并悬挂标示牌的操作人员亲自取下此牌,然后方可合闸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