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
1、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在日常运行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和定期检查、明确规定检查的内容和日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应作好记录。
4、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实行牌板管理。有故障的设备,应由专人进行更换或维修。
九、机电专业管理组建立制度
为加强矿井电气安全管理,提高电气安全水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矿机电部门必须建立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气管理、电缆管理等专业组。各专业管理组的主要任务是:
1、防爆设备检查组:该组由防爆设备检查员组成,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气)、三大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局部通负机供电、瓦斯电闭锁、电缆安全保护设施等实行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停止使用。对高瓦斯、煤尘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电气设备,每周检查两次,对低瓦斯矿井每周检查一次。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不能发给合格证,不准入井使用。电气防爆检查员必须由有业务能力并专业经培训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还须按规定配齐。
2、电气管理组:负责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及负荷增减的审批等工作。
3、小型电气组:对全矿小型电气及4mm2以下电缆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领取、发放、修补、试验等工作,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物、板相对应。
4、电缆管理组:对全矿低压橡套电缆(4mm2及以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领取、发放、修补、试验等工作,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条条电缆有编号、帐、卡、物、板相对应,以及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
除以上各专业管理组外,还须配备专管矿井电气安全和井下供电的工程技术人员,各采掘队要配备兼职管理网员,形成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电气
。
十、设备运行、检查、保养、维修管理规定
1、设备运行:
⑴ 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做到安全、合理、经济运行。
⑵ 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应由技术人员研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后,制定出正确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程,并组织操作工、维修工认真学习。
⑶ 坚持持证专人操作的原则,不是本台设备的操作者,不准操作该设备。
⑷ 操作者在设备运行前必须详细检查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不做与操作无关的事。
2、设备检查、维护与保养:
⑴ 认真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
⑵ 日常的维护保养,即操作者每班的例行保养工作,由操作者负责进行,其内容包括:
① 检查设备的操作机构,变换手柄、各种档铁、限位器、指示信号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等是否灵活可靠。
② 检查设备的润滑情况,定时、定点加入定量合理的润滑油(或油脂)。
③ 检查易松动、脱离的部位是否正常。
④ 检查设备腐蚀、砸、碰、拉伤和漏油、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请技术人员认真研究解决。
⑤ 做好设备及其周围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设备在清洁的情况下运行。
⑶ 定期的维护与保养,一般应以操作工人为主,维修工人配合每月进行一次,其内容包括:
① 根据不同的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局部解体检查或清洗;
② 对日常不易检查的部位进行调整;
③ 对供油回路的各部分进行清洗,保证畅通无泄漏;
④ 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处理松动或烧损较重的部件;
⑤ 定期保养每次作业时间为2~4小时。
3、设备的检修
使用管理设备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及检修记录,坚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不允许不坏不修的现象发生。
(1)、设备定期检修的时间及要求:
⑴ 扇风机的检修:
① 扇风机换机后,对停运的风机在4天内应完成一次日常检修(小修)工作,保证风机处于完好状态。
② 每年应对风机进行中修。
③ 3~5年内进行一次大修。
(2) 压风机的检修:
空气压缩机3个月进行一次小修,每半年进行一次中修,2~3年进行一次大修。
(3) 井上高防开关和低防开关的检修:
① 井上高防开关应每年进行一次中修并调试。
② 井下在用低防开关应3个月进行一次小修并调整。
③ 低防开关的防爆面每半年检修一次,采区内的高防开关和移动的低防开关每3个月检修一次。
(4)矿用和地面变压器的检修应每年进行一次。
(5)蓄电池机车的检修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小修,每年进行一次中修,2年进行一次大修。
十一、矿井接地的保护规定
1、36K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铅皮、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屏蔽护套等都必须接地。
2、所有是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应同主接地极连成一个总接地网。
3、主接地板:
(1)主接地极在主副水仓应各设一块其面积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mm。
(2)设在地面的主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变压器容量为100KV安及其以下大于10欧;变压器容量为100KV安以上不大于4欧。
(3)局部接地极
(1)下列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①每一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②每一套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③每一个低压配电点。如果采煤工作面的机巷、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内无低压配电点时,上述巷道内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
④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一个接线盒。
(2)局部接地极最好设于巷道水沟内,无水沟时应埋设有潮湿的地方,其钢板厚度不小于3mm,面积不小于0. 60m2。
(3)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不小于1.50m的钢管制成,管子至少钻20个不小于5mm直径的透眼,并垂直埋入地下。
5、接地线
(1)连接主接极的接地母线应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2)连接局部接地极的连线(铜线);其面积不小于25mm2,扁钢;其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
6、每季应进行一次矿井接地网电阻值测定并作好记录。接地网上任何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欧。
贯彻人:
参会人:
201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