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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检修计划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6日

        (四)检修计划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合理安排,防止设备失修或过度修理。检修计划应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检修项目(包括常规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质量要求和改善机组性能指标的预期目标等。
        (五)主要设备检修工程计划按单台主设备列单位工程。辅助设备按系统分类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年度检修工程计划之内。生产建筑物大修计划按建筑物名称列单位工程。非生产设施大修计划按其设施名称列单位工程。特殊项目应逐项列入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 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每年10月底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中调。安全生产部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安排月度检修计划,并于上月25日前下达给检修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部门。主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于上月20日前通过调度检修申请系统报中调批准。
        第十二条 厂部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的年度检修重点要求,编制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年度检修工期计划主要应包括检修级别、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检修进度安排及其说明等。
        第四章  检修计划的项目和工期
        第十三条 检修项目编制依据 
        (一)《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中规定的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
        (二)运行、检修诊断以及修前试验结论中提出的问题
        (三)设备检修滚动规划中本年度的任务。
        (四)业绩评估结论中,需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五)根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查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六)企业安、技反措计划中,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七)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所提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八)安全大检查遗留的设备问题。
        (九)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中与企业相关的设备问题。
        第十四条 确定检修开工日期的依据
        (一) 电网对负荷的需求特点。
        (二)水电厂的丰、枯水期。
        (三)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四)检修物资到货期。
        (五)企业同时承揽多项检修任务时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检修工期的确定依据
        (一)参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关于检修工期有关要求,并结合本次检修实际确定检修工期。
        (二)检修工期一般不得延长,如果需要延长应说明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
        第十六条 检修计划审批应按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检修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检修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检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后,安全生产部将有关情况汇报主管厂长。
        第十九条 经过批复的年度检修计划在实际执行前,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需调整时,特别是对检修项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等内容需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特殊项目由各工区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或缺陷上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厂部批准下达。检修工期的延长,应在机组计划停用时间过半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中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需对检修周期进行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完善化后的设备以及改造后的机组、设备,应有新的检修周期规定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检修管理专责负责主设备检修申请,并在开工前至少4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提出检修申请。并在申请批复后及时通知运行、检修、安全生产部,并向厂领导汇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检修计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检修计划管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每月厂部根据安全生产部上报的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对检修、维护及运行工区及个人进行检查、评价、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及时填报设备检修工作计划和总结,以便厂部和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检查、评价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应认真填报年终工作总结和来年的工作计划。及时搜集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反   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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