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两闭锁”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
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矿井供电电网的保护
为了提高使用功率、改善启动性能,矿用电气设备使用电压有10/6.3 kV、0.66/0.4 kV、0.22/0.127 kV等,与经常使用电压多呈Yd关系。新安县电网配电电压为10 kV,对进线要求电压为6.3 kV的煤矿供电时,需增加10/6.3 kV的中间变压器,当容量超过800 kVA时,应考虑中间变压器的气体、速断、过流、过负荷等保护,并在高低压加装开关柜。备品备件要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考虑,并作好矿用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工作。
2 矿用电气设备及运行
矿用电气设备是专为矿井生产的防爆电气设备,与通用电气设备比较而言,对介质温度、耐潮性能、外壳材质及强度、进线装置、接地端子应适应煤矿具体条件的要求,以防止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及防止水滴垂直滴入。
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胶电缆专用接地芯线的保护接地或工作接地,并应配备相应的接地监测系统。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3 双电源及切换
针对一类负荷较多的特点,一般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高压10 kV双电源进线一般采用高压开关柜或户外柱上断路器加隔离开关组成环网。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备用,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负荷的要求,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事故或异常切换时,备用电源投入带负荷。对于一类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常用的应急电源有发电机组(切换时间15 s以上)、蓄电池(切换时间ms级)以专用的馈电线路(切换时间1.5 s或0.6 s)等。
采区变电站电源从地面变电站直供,做到至少两个电源分段运行。采区局部风扇(简称局扇)都有备用扇,做到主备与局备自动切换。主备、局备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4 通风负荷的技术措施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动作特性带有选择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断路器、专用线路的“三专”措施进行供电;也可采用装有动作特性带有选择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5 照明设备的技术措施
携带式矿灯、防爆白炽灯、隔爆、防水高压钠灯、车载灯等照明设施是煤矿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创造更加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应推广新型照明设备。例如采用锂电池矿灯,重量轻、免维护,并且安全、可靠,使用方便,有效减轻矿工体能。
井下固定照明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剩余电流保护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配电。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风机房、变电站等也应装设隔爆型甲烷自动报警的照明装置,并设应急照明设施。严禁用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矿用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常用为127 V,手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小于50 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5 V。为满足电压需求,需选配好相应电压等级的变压器。
6 电线电缆截面的选择
一般来讲,应按经济电流密度来选择电线电缆。由于经济截面比载流截面大3倍左右,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线电缆截面时,要用允许载流量进行校核。实际上,在选择电缆时要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用适当的系数将载流量加以调整,既满足防爆电气规范,又缩小与经济截面的差距。
7 电气检测
为了保证矿用机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需对设备进行在线检测。采用红外线测温仪可对各种接点、线夹、母线等进行在线检测,通过核查记录,能够及时发现隐患。万能表、钳形表也能对各种电信号、指示仪表进行检测和监视。另外,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绝缘在线检测分析系统。
8 电气设备的保护方案
进线采用10 kV高压开关柜供电的方案。二次部分采用交流操作的反时限过电流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须装设固定参数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或动作特性可调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剩余电流过大的馈电线路。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一次自动恢复供电系统。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剩余电流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9 技术资料管理
供电企业对煤矿供电前,应协调煤矿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应运行方式的机电设备统计表。特别是风机照明一类负荷,包括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另外,风机、绞车、水泵、取暖负荷也要求尽量准确,主备标注清楚。供电企业调度人员要对矿方配电设施进行认真的核查,按规范要求签定双电源供电协议,并对煤矿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同时,为全面准确地指导煤矿制订保电预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要求矿方提供《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输配电系统图》等电气部分技术资料在县调备案。
总之,作为县级供电企业,要从不断发生的矿难中吸取教训,结合煤矿负荷特点,积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矿方机电人员一道努力,保证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电气设备和保护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