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矿产资源法颁布十五周年(1986.3.19——2001.3.19)
1986
3月19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4月25日,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国务院委员宋健、国务院秘书长陈俊生及二十多个工业部的领导同志出席全国地矿局会议,万里对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9月3日,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地矿部联合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在北京开幕。副委员长彭冲、国务委员宋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等领导出席会议,宋健代表国务院作重要讲话。
1987
4月29日,国务院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2月批准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7月6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地矿部联合召开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三个暂行办法的电话会议。
9月17日,地矿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务院农村发展中心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乡镇矿业开发管理会议。
12月31日,按照《矿产资源法》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完成了已经勘查地质项目的补登记工作。
1988
对乡镇矿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年初,地质矿产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以地发[1988]22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全国乡镇矿业开发管理会议纪要的通知》。2月9日国务院以国发[1988]18号文,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
4月2日—6日,全国矿管处长会议在阜新召开。
6月,地矿部部长朱训主持召开了由煤炭、冶金等11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采矿登记工作座谈会。
7月,地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召开了全国采矿登记工作电话会议。
8月,地矿部和能源部联合发出《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地发[1988]290)。
9月,地矿部与能源部、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在淮南市召开了采矿登记工作现场会议,推广了淮南、辽宁阜新两大煤矿区采矿登记发证的典型经验。
10月30日,国务院以国发[1988]75号发出《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取缔个体采金,对集体采金矿山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矿业立法任务已基本完成,全国乡镇矿业开发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1989
1月17日,地矿部就金矿采矿登记工作发出通知,对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精神作出了具体规定。
9月8日,地矿部、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就开展矿产资源法规执法大检查发出联合通知。
11月22日,全国地(市)矿管局长会议在京召开。
12月2日,地矿部部长朱训签署发布《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令。
1990
6月12—14日,国务院部分有色金属矿产管理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主要讨论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暂行办法〉的决定》和将部分有色金属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国务委员宋健和邹家华出席了会议。
6月26日—30日,全国矿管工作会议在山东枣庄召开,会议提出了今后三年矿管工作的目标任务。
9月8日,地矿部、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做出决定,追授江西省武宁县矿管局周庆梓同志为“献身护法的矿产卫生”,并决定在全国地矿系统和江西省广大干部群众中开展向周庆梓同志学习的活动。
起草了《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于9月12日报国务院法制局。
起草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办法》。
由地矿部牵头,财政部、国务计委、物价局、税务局协助起草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暂行办法)的决定》,对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上述暂行办法做出修改。
1991
1月22日,地矿部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开座谈会,研究贯彻国务院第67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进一步做好采矿登记工作等问题。
3月16日,地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矿产资源法》颁布5年来的贯彻实施情况。
5月29日,地矿部召开全国地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电话会会议。
12月5日,由地矿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矿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中南海举行。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出席表彰大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12月12日,地矿部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汇报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情况。
1992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决定向《矿产资源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于4、5月间组成检查组,对9个省(区)进行了检查。
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地矿部部长朱训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3月20日,地矿部部长朱训签署第15号令,发布《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
4月11日,地矿部同国家税务局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问题交换意见。
4月17日,地矿部召开《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电话会议,对全国地矿系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搞好《矿产资法法》执法检查作了部署。
8月13日,地矿部召开全国地矿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电话会议。
10月,地矿部发出了《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地发[1992]243号)。
12月12日—16日,第五次全国地质勘查登记管理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提出了1993年勘查登记监督工作要延伸到市(地),要求各省(区、市)全面开展非国家地勘单位的勘查资格认定工作。
1993
6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主持第六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0月9日至11日,地矿部召开贯彻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工作会议。
10月21日,地矿部以地发[1993]213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发出《关于做好实施〈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4
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150号令,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从4月1日起实施。
3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152号令,发布施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月27日,地矿部和财政部在北京联合召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
3月30日,全国乡镇煤矿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邹家华副总理强调,对乡镇煤矿要坚持“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抓紧两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做好清理整顿乡镇煤矿的工作,促进全国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
12月1日,国务院批准关于研究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与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边界金矿联合办矿问题的会议纪要。
“三率”指标制订与考核工作,已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
1995
3月28日,地矿部在北京举行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一周年新闻发布会。
9月14日,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听取了地矿部关于《矿产资源修正案》和《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制修订情况汇报。
11月16日,地矿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地矿系统“二五”法制宣传教育表彰电话会。
11月27日,由地矿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组成的四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分别对河北、辽宁、山东、河南、广东、海南、陕西、新疆8个省(区)贯彻执行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了检查。
12月11日,国务院以国发[1995]33号印发《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于12月在北京召开了河南、陕西两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小秦岭金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邹家华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将小秦岭金矿区作为治理整顿和矿权改革的试点。
12月17日,地矿部以地发[1995]241号文印发了经李鹏总理圈阅、邹家华副总理批准的《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意见》。
12月中旬,国务院以国发[1995]33号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通知》。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展开。
1996
3月19日,各省(区、市)地矿厅(局)通过举行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发表纪念文章和街头宣传等形式纪念《矿产资源法》颁布10周年。
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邹家华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要树立牢固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要切实加强矿业秩序的法制建设。
3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中南海听取地矿部工作汇报。关于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吴邦国指出,矿产资源必须由中央来管,四级发证不行。
3月29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矿部联合举办的全国矿业行政管理研讨会在北京开幕。
5月23日—6月3日,全国政协考察团赴江西考察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和地质勘查队伍情况。
5月29日,由国务院总理李鹏召开的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经修改后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月10日,地矿行政管理厅(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通报矿法修正案的修改情况,要求各厅(局)协助并配合人大做好调研工作。
6月18日—29日,全国矿业法制管理市长研讨班在北京举行。
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10日,地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和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向中外记者作了解释并回答了提问。
9月25日—26日,地矿部召开全国地矿行政工作主管厅、局长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