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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有: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一条惩制航空重大飞行事故、第一百三十二条惩制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第一百三十三条惩制交通运输重大事故、第一百三十四和第一百三十五条惩制工矿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第一百三十六条惩制危险品重大事故、第一百三十七条惩制建筑工程事故、第一百三十八条惩制学校设施事故、第一百三十九条惩制消防事故等方面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 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