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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8日

  九、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9.1 人员条件:⑴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具有高处作业知识和技能;⑵经过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标准。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⑶高处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9.2 施工前安全要求:⑴应有使作业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的作业顺序;⑵对现场共同作业应确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⑶立体交叉作业时,应先协调关系,明确落实各有关作业人员的职责;⑷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不宜布置高处作业;遇雨、雪、冰冻、浓雾天气等应有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⑸作业现场照明设施及光照度要求,精密作业的照度要求应在300lx以上;普通作业应在150lx以上;⑹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规定工作服,应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软底鞋;在水面上空高处作业应穿救生衣;⑺脚手架搭设、拆除等高处作业时,不得穿高统靴。

  9.3 施工过程安全要求:⑴作业的组织人员应及时了解高处作业进展情况,生产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操作人员行为等,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纠正;⑵高处作业场所不得攀爬、奔跑、跳跃及在易滚动件上行走;⑶高处作业区不得有易滑物,物件不得任意乱置或上下抛掷;⑷脚手板许用载荷应大于400kg/m2,同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2人。

  十、船舱及封闭舱作业安全管理

  10.1空气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⑴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⑵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⑷有害因素浓度不得超过GBZ2-2002规定的要求。

  10.2通风换气:⑴进入船舱作业前,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对有多层舱室的船舶,进入不同舱室作业时,应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舱室尤其要充分的通风换气;⑵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应采用机械通风;⑶不允许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⑷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m3/h。

  10.3 空气检测:⑴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二氧化碳、燃爆检测仪进行检测;⑵检测人员应采用双人双机的检测方法,当进舱或进人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应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舱,不允许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⑶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易燃气体的浓度;检测结果达到标准后,作业人员方可下舱工作。

  十一、危险物品购买、储存、使用管理

  11.1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收、发、存登记制度,实行危险物品专库储存、隔离存放、专人保管,防止物品流失引发事故;危险物品仓库严禁明火,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雷设施。

  11.2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3使用的工业焊、割气体,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并向供气单位索取相关证照、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建立备查档案。

  11.4焊割气体存放:⑴施工现场要控制气瓶的数量。同一地点乙炔气瓶不得超过5瓶,否则需设储存间(6—20瓶)或设独立的专用乙炔瓶库(>20瓶);储存间、气瓶库设置须符合规范要求;可燃性气瓶与氧气瓶不能存放在一起;⑵施工现场气瓶放置要符合下列要求:竖立放置,采取防倒固定措施,采取遮阳措施,与明火保持10米以上距离,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11.5严禁在通风不良的船舱内或在半封闭的容器内,使用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进行焊割作业,不准用煤气等代替工业焊割气使用。

  11.6油漆或喷漆作业必须专人操作,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落实专人监管。

  11.7涂装作业前必须办理涂装审批手续,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防爆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作业面不得与明火作业交叉施工,未经测爆合格,禁止使用明火;船舱内喷漆应保证通风、通气,完工后应及时排吸油漆气体。

  十二、企业劳动用工安全管理

  12.1用工管理: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建立统一的职工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出租、承包场所所有从业人员均应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12.2工伤保险:企业应为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危险性较大岗位的职工,在工伤保险基础上,实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

  12.3劳动保障: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得超工时延长劳动时间和加班加点,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生工伤事故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12.4高温作业:做好高温天气的高温防暑工作。做好高温防暑药品的准备和饮料、开水的供应。错开工作时间,高温时段内要停止露天和舱内作业。

  12.5职业健康: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企业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12.6作业监护:凡进入船舱内部作业的,须二人以上;在危险复杂位置作业时,要有人监护,做好防护措施;危险性作业须有人现场指挥监管,并配备应急器材和装备。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3.1制度保证:企业必须为进入厂区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到位,须制订以下几方面管理制度:⑴制订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数量;⑵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具体明确各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⑶制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明确有关人员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中承担的义务和职责;⑷制订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制度,确保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13.2发放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必须完整保存;不得用现金折抵劳动防护用品直接发放给职工。

  13.3日常检查:做好全厂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督促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不合格、防护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13.4现场使用情况: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须佩戴安全帽;从事电气维修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喷漆作业、高空作业等的职工须按规定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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