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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8日

  十四、外包(外协)管理

  14.1遵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4.2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4.3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十五、三同时管理

  15.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六、重大危险源管理

  16.1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

  16.2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档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6.3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16.4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七、应急管理

  17.1预案编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2岗位应急卡:建立作业岗位危险因素告知制度,编制高危作业岗位应急卡,并组织培训。

  17.3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建立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十八、事故管理

  18.1事故统计分析:对人员伤亡、损工、未遂等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18.2事故报告: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在1小时内报市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8.3事故调查处理:⑴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⑵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期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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