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经营货物储存保管业务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货物储存保管规则》,不得储存和经营与本企业储存设施条件不符的物资;严禁违规储存、运输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有毒物品。
第2条 仓储作业要严格执行总公司《装卸搬运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行业标准。严禁违章作业和违规操作,保证作业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在进行装卸搬运作业时,要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严禁本企业非装卸人员和外企业人员参与装卸工作。现场安全员、警卫人员、起重作业班长和起重作业指挥员(调度)等生产安全管理中的关键人员,要佩带胸卡、袖章等醒目、显著的专用标识。
第3条 各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起重运输设备(含部件、总成、工具、属具、吊具和其他相关器具)的日常检查、保养、修理制度,建立并妥善保存《设施设备安全检测记录》。发现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修复、更新,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第4条 各所属企业对露天使用的门式起重机,要严格执行总公司《露天门式起重机防风制动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做好设备的防风工作。要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制度落实。
第5条 对企业内部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交通事故的地点或部位,要设置规范、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安全标志的制作与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