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证
1.1《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所属事业部指定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逐项填写《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不得空项,并应按规程要求编制作业安全措施。
1.2项目负责人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负责人、作业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在作业证上签字。
1.3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经当班班长或岗位安全卫士(小组长)、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发布开始作业指令。
1.4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1.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或作业执行人、监护人各一份,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存档。
1.6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7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取样分析,其氧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业卫生标准,其中:氧含量 19-22%;一氧化碳≤30mg/m3;氨≤30mg/m3;硫化氢≤10mg/m3;氯≤1mg/m3;氯化氢≤7.5mg/m3;分析人员对取样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分析样品要保留至下一分析结果出来后。
1.8在沉积物、结垢物等设备管道内,经分析合格开始连续作业后,仍须每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1.9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低于12伏的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 有效期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4 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
4.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设备所属事业部技术员以上人员;作业负责人必须是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
4.2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4.2.1负责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4.2.2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 制订、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4.2.3负责作业交出条件的合格。
4.2.4负责作业前的
,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2.5负责作业前安全措施、物资的检查落实、发布开始作业指令。
4.2.6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
4.2.7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方可离开现场。
4.3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
5 监护人
5.1 监护人由项目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及气防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
5.2 必要时,也可由作业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由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分别指派监护人。在生产区域内进行重大的危险项目施工或作业(如抽堵盲板、带压堵漏等),需申请安全中心配合监护的,由各事业部向安全中心提出,安全中心派气体防护人员进行监护。
5.3 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并随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4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护人不能同时担任作业执行人。
5.5 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 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6 该程序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