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行业安全>> 其它行业>>正文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5日

        3.利用新原材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及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原材料生产的新品种,在投产前必须提供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和样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4.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的品种,应经批准方可生产。建立健全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产品必须有清晰完整的生产厂名、厂址、批号、生产日期标识和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证。
        5.不得用酚醛树脂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管道、运送带;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食品包装材料的接触食品面,复合食品包装袋应在两层薄膜之间印刷,待油墨和粘合剂中的溶剂干燥后再粘合,防止向食品迁移;不得用工业级石蜡。
        6.销售单位在采购时要索取检验合格证或检验证书,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7.应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并根据需要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对违反管理办法者,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8.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6年8月1日越实施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管理。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塑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食品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出现的卫生问题也较多,如何对塑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地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定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经营活动不属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因此,对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不能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2. 标识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但对食品用塑料制品的其他标识内容未做规定,这样,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塑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监测取样时很难填写样品名称、产地、批号或编号;由于无法对抽取样品所代表的产品属性、数量进行明确认定,当抽检样品不合格时,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时就会因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具体产品无法确定而难以操作。
        3. 塑料的鉴别 
        由于塑料种类繁多,现场鉴别塑料制品的种类时,需要具备通过感官和一些必要的简单试验迅速判断的基础知识,目前广大消费者、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经营者和卫生监督人员普遍缺乏相关知识,如何普及此类知识,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 索证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各地发布的《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列入需要索证的范围,但对生产塑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所用的原料(树脂)、助剂(粘合剂)未作索证规定,而导致塑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合格的许多案例是由劣质粘合剂所致。加强索证管理应是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手段,但《食品卫生法》仅仅规定了索证的义务,而对相应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使执法者在具体工作中无法操作。
        5.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对不合格产品未作销毁规定,又不得使用,使当事人在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上无所适从。
        对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 补充、修改和完善《食品卫生法》 
        对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及采购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未索证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应明确“责令停止生产用作食品包装”,而不能只“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2. 进一步完善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在《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补充关于明确标注生产厂家、批号或生产日期、塑料种类等的规定,以便卫生监督部门准确地对不合格产品作出处理,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3. 宣传塑料制品鉴别方法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要注意搜集和掌握各种塑料的鉴别方法,并向广大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宣传有关知识,有关部门应将鉴别方法在各类塑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中予以补充,使鉴别方法标准化、法定化,以避免因各种鉴别方法的随意性导致的纠纷。
        4. 加强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严格卫生许可证审批制度和产品及原材料采购索证管理制度,对产品应加强监测,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要严格实行质量监控,做到生产一批检验一批、合格一批、销售一批,没有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检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以上就是对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对策的论述。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