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非成员国的影响
1.对非成员国食品的准入审查
在进口非成员国食品之前,欧盟要在如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第一,非成员国国内监控体系的完备程度。第二,监管方面的各项要求是否满足标准。第三,食品安全标准和欧盟的是否一致。第四,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欧盟相关政策。为了加强对非成员国食品的审查和控制,欧盟还专门设立了边境检查站系统。2005年以后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欧盟推行,食品的准入准则中加入了可追溯性要求,也就是说所有食品都必须具有可追溯性后才能进入欧盟。
2.欧盟与非成员国的食品贸易争端
欧盟较高的食品准入标准对于非成员国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国家来说是一个高难度的挑战。这种高标准、高要求和现实情况的差距使得欧盟与非成员国常常因为食品安全措施问题发生争端。欧盟在食品方面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技术标准时常被非成员国认为是不正当的贸易壁垒而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到目前为止已经多达近百次。
上述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全程性,快捷性,根本性、责任主体明确性,切实的起到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同时这些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适应欧盟内外不断变化的形势以及解决新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欧盟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也在适时的进行改进和创新。
四、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系统性较差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还存在数量众多的监管法规,但这些条款比较分散,不集中,没有覆盖整个食品链,没能实现全程监控;而且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滞后,不规范,食品安全体系缺位,责任主体也不明确。
2.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相对混乱
从目前的状况看,我国缺乏独立且具有权威性的负责监管的机构。各部门的监管不仅相互交叉而且还存在相对的空白。当危机出现时,各部门只顾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一系列成功的发展经验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1.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欧盟成功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将全过程的食品监管作为管理的主线,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不断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彼此配套的法律法规,覆盖到食品安全的全程。
2.快速预警
从欧盟的快速预警制度中我们不难看出,部门间快速有效地沟通是预警机制建立的首要条件。对各级监管部门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之后再由一个权威部门对外统一发布值得借鉴。这可以避免各部门发布信息相互矛盾的情况。责任主体明确也是预警机制能够很好实施的前提。从我国现行制度来看,行政主体的责任不明确。应当将快速预警机制纳入法律的范畴,监管部门和检验人员能够在法律的威慑力下认真、严谨的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危机如实的进行预警通报。
3.建立权威监管机构
从我国的监管现状来看,“多部门交错监管模式”的缺陷已经完全的凸显出来。因此应当尽快建立一个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职能缺失的状态。该机构要有足够的能力制定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规划,指导各部门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政策,统领各部门并有效协调和处理各部门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食品安全工作。通过权威的立法,将各种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
4.全程追踪食品信息
我国现阶段可行的就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食品信息实行追踪。欧盟的实践经验表明,可追溯制度是控制安全可靠的食品生产的最佳以及首选模式,在食品工业的安全模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虽然在很早前就开始进行了可追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但都仅仅局限于部分的出口食品,并没有普及到整个食品行业。面对世界各国实施可追溯体系的强势蔓延,在我国推行和实施可追溯体系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