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教育厅领导:
当前,校园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如何确保校园安全、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随着和谐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我国政府的职能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风险管理已被各级政府所日益重视。校园安全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校园风险管理成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面对的重大课题,政府部门需要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管理学校风险。为了进一步保障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预防和减少学生特别是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的伤害事故,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省学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一、充分认识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 ”李克强总理在( )指出:“ ” 各级各类 学校应当把 “创建平安校园、打造优质教育”应作为学校
的主题,当前应高度重视学校
,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当作一件大事、要事来抓,突出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校园安全、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正确处理好推进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和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相互联系,齐心协力,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教育教学环境。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目前,据教育部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在幼儿园幼儿2326.26万人,在校小学生13547.96万人,在校初中生约5958万人,在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37.16万人,全国未成年学生共计21723.03万人。另外还有在校高中生约4342万人,在校大学生1400万。近年来,各地学校学生在校园内外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据调查,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2%,自然环境占10.44%,家里1.8%。这一调查表明, 学校是家长最担心孩子受伤害的地方。事实上,校园安全涉及到学生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品因素、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溺水、火灾火险、毒品危害等。
面对庞大的受教育群体,学校通过
和安全防范工作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但要做到杜绝学校事故的发生是不现实的。一般说来,校园意外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和校方发生争执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上,并常常因此而引发法律纠纷,给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教师、家长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直接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人们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当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据调查,作为个人,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的达到80%以上。由于学校安全风险的存在,安全事故案件逐年上升。如:( )
学校发生的任何事故 ,不仅给受难师生带来痛苦,也让学校领导蒙受巨大压力。一些学校为了避免发生事故,采取了取消春游、参观、校外活动等教育内容,有的学校甚至取消了竞技性体育课。这种“因噎废食”的办法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也影响了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的推进。
三、当前安全事故赔偿的现状与问题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长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数4%,而实际经费又低于预计的目标值。虽然过年来政府尽了极大努力,义务教育生均财政预算内经费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实际的基本需要仍有很大差距。这些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日常运行都捉襟见肘,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根本无力赔偿。在一些地方,事故发生以后往往由政府负责赔偿,以息事宁人。以全国的案例来看:2007年江西省都昌县发生校园踩踏事故,死亡的六名学生的赔偿和住院学生的医疗费,约200余万元,全部由政府负担。虽然,其中的部分学生也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不足十万。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担显然太重。
四、学校安全和风险管理的关系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构建和谐校园,是保障广大师生的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受教育权是广大学生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权。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安全工作无小事,事关生命。只有师生安全了,才能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才能维护校园的稳定,才能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从而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高度重视校园的安全问题,很早就提出把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考核当地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教育部会同十部委印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各部门、学校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2001年上海市人大审议并正式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4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中小学校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办法》,2004年北京市人大通过立法出台了《北京市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深圳、贵阳、威海、杭州、宁波、苏州、大同、郑州市都通过立法等方式出台了维护学校学生安全的条例。这些条例和办法,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全社会和各行各业的关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安全防范的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但是仅仅注意到防范,仍然不可能完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风险客观存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加上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校园的安全仍面临着巨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