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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9日

    一是体系不完整、覆盖面不全。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特别是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尚未有法律予以调整。在现有法律中,有的环节职能交叉,如流通环节有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部门参与;有的环节执法空白,如前店后坊的小作坊怎么管的问题,尚未有法律明文规定。
    二是具体内容单薄,缺乏一系列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内容偏少,且缺乏可操作性。如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范围,使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存在空白。
    三是具体要求不统一,有的管理重复,有的相互矛盾。如《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规定为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而《产品质量法》对质量的规定为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可见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管理其核心是一致的,内容是重复的。既加大了执法成本,又降低了执法效率。在食品标准之间内容上相互矛盾,缺乏统一性。如:根据国标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在速冻主食品、糕点、月饼中不得检出甲苯酸,而这些产品主要原料是面粉,其标准中允许添加增白剂,而增白剂和面粉反映时会产生苯甲酸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不同标准的矛盾性。在执法中由于标准和要求不统一,容易造成企业无所适从。
    四是法律责任规定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目前,食品制假售假问题相当严重,现行法律对食品违法犯罪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太低。如《食品卫生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部法律类似条款很多,使法律责任与迅速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食品产业的高额利润与处罚数额偏小构成矛盾。难以对违法分子构成威胁,起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作用。
    五是法律制定与机构改革不相衔接。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虽然赋予了“三句话”职能,但职权行使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综合监管的职责不清,目标不明,影响了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作用发挥。
    三、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法律制度滞后的情况,本人认为国家必须尽快建立“一套标准”,推进“两个转变”,建成“三个体系”,以确保我国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建立一套标准,即建立一套食品安全标准系统。国家应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工作,加快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务院可以以法律条例等形式授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队伍从事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考核工作并做到同种食品标准的科学性,统一性。如制定从源头管理到生产加工等环节的食品标准并对各类食品企业自制标准进行考核备案。及时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和地方实际,自主创新我国的各类食品标准,形成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二)推进“两个转变”:一是实现监管体制的转变。使食品安全监管由以前的多个部门各自为政转变到分段监管、综合监管的轨道上来。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的职能得到法律确认。二是实现执法观念的转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逐渐改变单一(或只管自己一段)的执法观念,变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逐渐把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转变到强化日常监管和企业自律的轨道上来。用系统协调的法律体系保障食品安全。通过法律宣传学习,建立一支廉政高效、奉公守法的执法队伍,使良好的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
    (三)健全“三个体系”,即:
    一是必须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使政策与法规配套,形成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要学习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一套完整细致、操作性强、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必须与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机构改革相一致,特别是对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定位和执法权限必须明确,建立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和职能制约机制,避免政出多门。必要时可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的内容。同时在《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下,尽快制定《屠宰法》,保证肉食品安全,制定《食品标签法》,保证食品质量,明确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是依法构建完善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方面,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为提高检测效能,节约监督资源,国家可以规定只设立国家、省、市三级综合检测中心,这些中心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领导,避免各部门、各地区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检测机构,竞争检测资源的想象以及检测结果不统一而打“内战”的情况。
    三是依法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是个经济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一方面要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前移食品安全监管关口,提高企业入市门槛,以确保食品安全。不仅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而且要对流通企业和消费企业都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市场准入条件。要像《药品管理法》管理药品一样,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另一方面,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和质量信用承诺制度,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将食品安全信用作为食品企业必备的条件之一,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逐渐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群众监督,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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