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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共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设问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0日

  五是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最基本的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据报道,去年底重庆开县发生井喷事故时,有些群众不是紧急向外跑,而是站在那里看热闹,感觉不舒服时,想跑已经跑不动了。此外,我国民众的危机心理准备严重缺乏。去年非典蔓延之时,北京市民涌入超市抢购商品,市场上蔬菜的价格也上涨了,人为制造食品恐慌。纠其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危机教育严重缺乏。日本小学6年教育中有近40个课时的危机教育教学内容分别被安排在地理常识、历史启蒙、人与自然、国文等课程中。台湾危机教育从小学教学阶段的近30个课时,延续到大学阶段,内容亦不断丰富与充实。
三、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1.公共安全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
  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系,是公共安全保障措施能够迅速有效实施的关键。
  日本是全球较早制订灾害管理基本法的国家。日本于1947年制定《灾害救助法》,规定各级政府制订突发性灾害的救助计划,建立救助组织以及做好危机应对的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的准备工作。1961年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规范紧急状态中防灾组织、防灾计划、应对灾害危机的管理方法、技术、方案、基本对策等,此后又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实施细则》。1978年颁布《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及《实施细则》,《大城市震灾对策推进纲要》,针对救助特种自然灾害的立法规定有紧急状态制度。目前日本拥有各类防灾减灾法律近40部。
  美国减灾法规比较完备,全国各类防灾法律有近百项,1950年制定《灾害救助法》,规范紧急状态下的重大灾难救助,1970年作了重大修改;1977年通过了《地震灾害减轻法》以规范大地震紧急状态下紧急救援的对策和方法;1976年制定了专门的《紧急状态法》,规定全国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时间限制、总统的权力、政府财政支出等问题,此后不断修改并制定出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应对紧急状态的实施细则,如应对暴乱、战争、恐怖袭击、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各危险工业领域重大突发性事故等。“9·11”事件后美国就紧急状态应对预案和法规作了更加周密、细致、严谨、极具操作性和实战性的修订。瑞典2004年1月1日颁布了《事故防范法》,由事故防范、援救工作、善后处理三部分组成,规定了个人、地方和国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它重点强调了防范工作,并把“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4个因素列为在防范事故中应同等考虑的因素。
2.建立完善的保障和应急管理机制
  经过多年运营,美国发展出一套相当完善的危机 ,值得我们借鉴。这套体系构筑在整体治理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法制化的手段,将完备的危机应对计划、高效的核心协调机构、全面的危机应对网络和成熟的社会应对能力包容在体系中。1979年,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成立,集成了原先分散在各个部门的危机应对功能,直接对总统负责。1992年,美国发布了联邦应急计划,该计划适用于任何重大的自然灾害、技术性灾害和紧急事件,具体阐述了危机应对中的政策、计划设计的前提、运作纲要、应对行动。从此,美国的应急体系框架真正成型。联邦应急计划将危机反应分为12个领域,并给每一个领域指派了一个领导机构,各个机构各司其职。这些领域是:交通、通信、公共设施及工程、消防、信息与规划、公众救护、资源支持、卫生和医疗服务、城市搜寻和救援、危险物品、食品、能源。美国在应急管理中推行“第一响应者”制度。美国2002年国土安全法案对第一响应者定义如下:联邦、州和地方的公共安全机构、司法、应急反应、医疗急救及相关的人员、机构或职权部门。因此,还应包括:危险物资反应小组、城市搜寻和救援人员及物资、社团应急反应小组、反恐部门、特种兵器和战术小组、炸弹组、应急管理官员、市政部门及交通、通讯、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灾难援助、公共场所和建筑等的私人业主,甚至非盈利机构、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美国依靠其危机反应系统的高效运作,确保自己在SARS防卫战中掌握了主动。
  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原来的防灾 上,建立了综合性的国家危机 。危机管理成为国家和地方行政提供公共服务和判断政绩的一个重要内容。
3.积极的社会应急心理准备
  在“9·11事件”中,我们不难感受到美国社会整体表现出的内在有序和恢复能力。这不仅仅来源于法治化程度,也取决于美国政府对全民危机教育的重视。1989年8月的旧金山大地震中,正是因为6个星期前进行了一次上千人的地震救灾反应演习,使得救灾和医疗抢险非常及时,大大减少了损失。而“9·11事件”中,美国市民在人员撤离和救援中也表现出很好的心理素质和处理能力。
四、如何建立我国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问题集中反映了社会的综合发展水平与政府的行为责任能力。如果这方面出现差错,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不仅民众的生命财产遭到的损失难以挽回,而且会动摇民众对社会与政府的信任。在公共安全的保障方面,政府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在国家层面上首先要加强危机应对方面的立法建设(如食品安全问题和环境安全问题)。加快规章制度建设,健全与完善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其次是尽快建立国家级应对危机的常态综合管理机构。三要建立公共安全的监管机制,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加强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对公众进行防灾教育,告诉公众如何疏散,如何协助政府,如何帮助他人,除了一般性宣传,还应有相应的场馆专门进行防灾训练。五是应加强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为公共安全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地方各级政府层面,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增强忧患意识,把安全工作纳入到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其次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将公共安全投入应纳入政府预算,拨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各项公共安全设施,给公众创造一个安全无忧的生活环境;三要切实加大公共场所、道路交通等事故多发领域的专项整治力度,消除重大隐患,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四要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基本的识灾、防灾知识,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建立公共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搞好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防范和管理水平。要建立起各部门联动、信息和资源共享的机制,重视专业知识在控制危机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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