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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饲料安全的因素及预防措施

作者:饶勇 曾振灵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7日
抗生素:饲用抗生素一方面具有促进动物生长、预防疾病及提高饲料报酬等作用,其提高养殖的经济效益的作用是非常名明显的。但是,随着抗生素的大量使用,出现了两个主要的问题:微生物耐药性的不断增加;抗生素在食品中的残留所带来的健康问题。耐药性从动物向人群的转移和传播虽然还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但禁止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已经是一种趋势。瑞典从1986年开始禁止抗生素用作饲料添加剂,欧盟已经禁止了杆菌肽锌(Bacitracin zinc)、螺旋霉素(Spiramycin)、维吉尼亚霉素(Virginiamycin)和磷酸泰乐菌素(Tylosin phosphate)四种抗生素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而且计划到2006年禁止所有抗生素的饲料使用。
1.1.3 转基因饲料原料:尽管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还没有定论,但可能的影响有:产生过敏反应;转基因植物中的抗生素标记基因可能导致耐药性的传播;转入的蛋白酶活性抑制剂基因和残留的抗昆虫内毒素基因可能对人和动物健康有害。因此,国际消费者联合会、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等纷纷出台了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办法,其核心有两点: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的知情权及销售时贴专门标识。我国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标识制度。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绿色食品的饲料使用准则》中明确规定在有机畜禽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转基因方法生产的饲料原料。
1.2 美国预防饲料安全的措施
1.2.1实施HACCP管理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这一概念最早于1959年美国Pillsbury公司与国家航空航天局为生产安全的宇航食品所制定的质量 。其目的是控制化学物质、毒素和微生物对食品的污染。后来被美国食品、饲料管理部门和生产商所普遍采纳,作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依据。
此技术主要由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两部分组成,它是一个鉴定食品危害且含有预防方法以控制这些危害的系统,设法使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是一个使食品供应链及生产过程免受生物、化学和物理性危害污染的管理工具。HACCP的基本原理是对食品、饲料加工的每一步骤进行危害因素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控制可能出现的危害,确立符合每个关键控制点的临界限,与关键控制点相关的所有关键组分都是食品、饲料安全的关键因素。同时建立临界限的检测程序、纠正方案、有效档案记录保存体系、校验体系等。除美国外,目前使用HACCP的国家和组织还包括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可见,此技术已经成为世界通行的保证食品或饲料安全的质量 ,我国也应该尽早实施这一体系,以更好的和世界接轨,参与国际竞争。
1.2.2 实施痒病监控计划,防止痒病及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即疯牛病)的传播。美国于1952年开始实施痒病控制计划,1992年形成“自愿痒病羊群颁证计划”,计划在今后7年内消灭痒病。为防止疯牛病的病原进入食物链,美国从1989年开始禁止从有疯牛病的国家进口牛;1997年政府和美国的动物蛋白和油脂提炼者协会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羊源性饲料的加工和使用。同时还加强痒病和疯牛病的检测方法的规范和改进,其国家动物疾病研究中心已研究成功一种毛细管电泳法检测朊病毒,该方法因能检测活体血液,在欧美国家受到广泛关注。
1.2.3 制定沙门氏菌控制计划,防止微生物毒素对饲料的污染。美国的食品药物管理局的兽医中心制定了一套饲料沙门氏菌控制计划,目标是逐步实现饲料成分和饲料成品的沙门氏菌零污染。
1.2.4 加强饲料中“二恶英”检测方法的研究,确保饲用油脂和肉骨粉的安全。
1.2.5 强化加药饲料的管理。为加强对饲料中添加药物的管理,FDA制定了加药饲料管理的现行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s)。它的宗旨是针对加药饲料控制的一种“事前”严防性措施。CGMPs要求所有加药饲料必须确保饲料的有关药物含量、标签等所有方面均合乎要求,保证加药饲料安全可靠。
 
2 规范用药,防止兽药残留。
从前面的讨论我们已经知道了饲用药物或者兽药的科学规范使用是影响饲料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使用兽药的原则是充分发挥药物对疾病的防治作用,同时避免不良反应的产生。对我国来说,现阶段规范使用兽药的一个最重要目标就是要防止兽药残留,以确保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的定义是对食品动物用药物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的原形药物或/和其代谢物及其与兽药有关的杂质在动物细胞、组织或器官内蓄积或贮存的现象。兽药残留已经是制约我国畜产品出口贸易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必将影响我国养殖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2.1  引起残留的原因
2.1.1违规用药: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世界各国都有各自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即禁药清单,如克伦特罗、氯霉素、己烯雌酚、氯丙嗪等就属于禁药清单中的药物。氯霉素本身是一种广谱高效而且价格低廉的抗生素,对沙门氏菌有特效,能够透过血脑屏障达到治疗脑部感染的目的,曾经广泛应用于人医和兽医临床,但氯霉素能造成再生障碍性贫血、灰婴症和免疫抑制等毒副反应,因此,为了确保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氯霉素被禁止应用于食品动物。2001年,由于氯霉素在冻虾仁中的残留而引发了欧盟于2002年1月25日作出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决定。“1.25禁令”造成我国的出口贸易直接经济损失仅2002年就至少达6亿美元,还涉及近5万人的贸易从业人员及超过10万人的养殖渔(农)户。后来,在出口到欧洲、美国及加拿大等的蜂蜜中也发现了氯霉素的残留,造成我国蜂蜜及蜂蜜制品的出口严重受阻,对养蜂业的打击几乎达到毁灭性的地步。
2.1.2不正确的用药: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的种类不科学,如盲目加大用药剂量,不科学的联合用药等,可能延长药物在体内的存留时间。为了提高疗效,防止耐药性的产生,首次用药加大剂量是允许的,但随着用药剂量的增加,其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排泄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如敌百虫用于羊时,用药剂量与药物完全排出的时间关系为:6 d(50 mg/kg.w)、9 d(100 mg/kg.w)、15~16 d(200mg/kg.w)、21~22 d(300 mg/kg.w)。不同的给药途径由于吸收的特点不同,其消除也会有较大的差异,如猪一次内服75 mg/kg.w盐酸左旋咪唑,休药期只需3 d;若皮下或肌注,休药期需达28 d。
2.1.3 没有遵守休药期的规定:休药期(Withdrawal time):指食品动物停止用药到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不同的药物、不同的给药途径及不同的动物品种,其休药期是不相同的,而且都有明确的规定。美国FDA曾调查发现,没有遵守休药期是引起兽药残留的第一原因,达到76%。
2.1.4 药品标签的不明确标示:生产厂家没有明确标示产品中的药物成分及其含量,兽医师不知情地用药,导致违规残留。此种情况在我国是比较严重的,许多厂家生产的产品没有遵守标签标示制度,有意隐瞒一些药物成分,其目的其一是为了申报产品批文的方便,其二是所谓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常见的做法是申报的是单方产品,实际生产的复方产品,有的申报的中药产品,生产的是中西复方产品。可见我国在兽药审批和产品监管等许多方面还存在较多的漏洞。
2.2 兽药残留对动物性食品安全性的危害
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通过食物链的传递作用,最终影响人的健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残留兽药直接造成急性食物中毒,克伦特罗中毒就是最典型的例证。(2)造成食品品质下降,达不到食品的安全标准。一些药物的残留,是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即无公害食品标准都不允许的,更不用说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了。我国现阶段动物性食品由于药物残留,其出口受到极大的影响。(3)导致“三致物”(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的产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化学物质其原形为非三致物,但通过动物机体的代谢活化后,能转变成具有三致作用的代谢物,这样的代谢物的残留的危害性是很大的。(4)导致病原微生物的耐药性的产生,尤其是以抗生素为代表的大量抗感染药物的残留。(5)导致人的消化道微生态的失调,消化道性疾病的发病率增加。(6)导致人的过敏反应的产生,影响人的免疫系统功能,可能导致免疫抑制。(7)造成人的内分泌功能的紊乱,尤其是激素及具有激素样作用的药物的残留。
2.3 解决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残留的办法和措施
2.3.1加强对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近几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农业部近期又颁发了《无公害食品——猪肉新标准》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其中农业部于2001年7月5日发布实施的我国最新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明确规定了我国允许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品种、适用动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以及注意事项,绝大部分产品都有严格的休药期规定。还有,农业部于2002年4月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氯霉素等29种兽药用于食品用于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并废止了禁用兽药质量标准,注销了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库存禁用兽药一律做销毁处理,从养殖生产用药环节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控。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由此可见,国家把规范用药防止兽药残留已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2.3.2建立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欧盟的协助下,参照欧盟96/22/EC以及96/23/EC等相关指令,1999年我国开始建立了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到2001年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已基本建立了,监控水平逐年提高,监测的药物种类、总体抽样数量以及控制的物种都在逐年增加。为确保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安全,我国已将残留监控和出口检测两方面工作相结合,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对出口产品实施批批抽样检测。但是,我国有关兽药残留监控的法律体系以及严格执法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尤其注意和世界接轨的问题。同时,我国在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方面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3.3加强对动物性产品的兽药残留检测工作,严格规定和执行药物的休药期和最高残留限量。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我国对各种兽医临床用药以及饲料药物添加剂都规定了明确的休药期和最高残留限量。在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中共规定了30多种兽药的休药期,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规定了49种饲料药物的休药期。
2.3.4开发新型、高效、安全、无残留及环保型药物。如中草药、微生态制剂、酶制剂、新型优质疫苗、抗体、抗菌肽等的研究及开发。
2.3.5走绿色畜牧业及有机畜牧业发展之路。我国的食品动物的饲养还远没有到达高度集约化的水平,饲养规模小以及广大农村的散养还将还长期存在,因此在疾病监控、饲养管理水平、食品动物的屠宰加工以及贸易等方面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这无疑对我国的养殖业的整体监控和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整体水平不高,相对工业化国家而言,我们拥有相对的资源、地域和环境优势,在养殖业发展中,充分利用这些有利的条件,密切关注世界市场的变化,注重自身产品的质量安全,走绿色畜牧业及有机畜牧业发展之路,我国的畜牧业才能真正达到高效、健康及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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