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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三多”现象成因及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5日
大火灾能开展前期工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要求,推行专业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三)强化指导,发挥火灾调查组和上级业务机关的指导功能。 

    目前,总队级火灾调查组在发挥各地人才优势,集中力量调查省内重特大火灾、疑难火灾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可利用上述火灾的调查实践机会,召集火灾发生地所有火调人员参加火调,结合现场面对面进行“传、帮、带”,学习行之有效的调查方法,促进广大火调人员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业务能力。同时,要发挥督察、考核等时机的指导功能,分析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四)稳定人员,发挥专职(机构)人员的专业优势。 

    在目前的条件下,火灾起数排在前列的支队应考虑设置火调(法制)科,配备2名以上专职火调人员,并尽可能保持专业人员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这样,当地一旦发生火灾,专职人员可迅速到场,指导基层火灾调查人员有效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尤其可以从及时调查、小火调查中提高火灾调查的成功率,增加对火灾发生、发展过程(机理)的认识、理解,进一步增强信心,促进火调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科技强警,不断提高火调工作技术含量。 

    现场勘查仪器是火调人员深入了解火灾现场的重要工具,火调人员应学会熟练运用,以此客观详实地记录火场情况,分析判断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为最终认定火灾原因服务。对现场发现的物证,要根据其证明作用的强弱,在做好登记保存的同时,认真加以分析,对关键物证,应根据案情的需要,送专业技术机构检测鉴定。同时要发挥火灾原因检测机构的重要作用,对重大、疑难火灾的关键物证予以准确地分析固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外,要加强同地方专家、技术人员的联系,对涉及汽车、大型电气设备、化工生产设备、雷击等专业性很强的火灾,视情邀请当地化工、电气、车辆、气象等专家、技术人员,发挥其专业特长,指导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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