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的虚伪报告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当事人因为保险和民事赔偿等因素,往往将十几万元损失的火灾上报百万元之多,且无法提供原始票据,加之被烧物品种类多、定价难、工作量大等因素,使火灾损失核定工作周期过长;二是法律、法规对伪报、虚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客观上助长了虚伪报告的不良风气。火灾损失核定周期长、难度大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向上级报告重、特大火灾。
3 几点建议
3.1 完善原因或责任重新认定及损失重新复核的相关规定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明确规定火灾原因、责任重新认定和火灾损失重新复核的要求,并在37号令中进一步明确重新认定或重新复核申请的受理条件、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和时限等要求,统一档案要求和相关表格。
3.2 全面科学规定火灾责任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处罚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因此,建议根据刑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改完善火灾责任分类,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明确火灾责任与相应处罚的对应关系,使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和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法定职责与火灾责任相对应。
3.3 明确放火案件的认定和移交条件 在37号令中从技术角度规定放火案件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案件移交的程序和要求,防止因证据不完善或行政扯皮使放火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4 完善火调工作的组织、制度、人员保证的规定 在全国基层消防机构中建立火灾调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开展全国统一的火灾调查岗位培训和资质认证;明确火灾调查工作的一般调查程序和简易调查程序,并明确二种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转换办法,实行火灾案件主责办案人制度,提高火灾调查率和火灾原因查清率。
3.5 细化火灾调查的技术要求 效仿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制定全国统一的火灾现场勘查记录表,使火灾现场勘查记录与现场制图、物证、照片等技术要素相互印证,确保火灾现场勘查工作能够真实复原火灾发生经过,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事故责任和重新认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6 制定杜绝虚伪火灾统计的处罚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地方消防法规中明确规定对火灾损失虚伪报告或统计行为的处罚,同时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全国统一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软件,缩短火灾损失核定时间,为迅速确定火灾性质、及时反馈报告火灾情况创造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