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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些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忽视义务消防队伍的作用,未能及时指导本地区义务消防组织的业务建设。这也是当前部分地区义务消防队伍不健全、作用不明显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贯彻消防工作“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出发,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应将辖区各单位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情况列入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努力提高各类义务消防组织的防火灭火能力,不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增加消防实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