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消防设施配备
7.3.2.1安环部及有关部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的消防器材种类和数量并维持消防器材台账。
7.3.2.2采购部根据安环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应向国家认可的专业消防器材生产厂商购买消防器材、设备,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7.3.2.3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法令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的配备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
7.3.2.4安环部制定公司消防设施分布图及疏散图,以便于所有员工了解公司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疏散路线。
7.3.2.5相关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添置、变更时应将相关情况报安环部,由安环部登记在消防设施分布
图中。
7.3.2.6 IT根据安环部的意见,合理安排公司各处的监控设施。
7.3.3消防设施检查、维护
7.3.3.1消防器材、设备使用部门或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的点检及安全通道、安全门的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7.3.3.2相关部门对消防设施,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不得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四周不得乱放其它物品,以防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7.3.3.3安环部每月对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设备的点检等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公司级消防安全检查,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7.3.3.4消防隐患较为复杂,且需长时间进行整改的,安环部连同相关部门编制实施计划后实施,并按实施计划跟踪验证直至完成,做好相应记录。
7.3.3.5动力工程部负责灭火器材以外的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并负责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工作,维护消防系统设备台账。
7.3.3.6物流部仓库负责对备用消防设施的储存保管,对失效的灭火器组织充装,采购部负责联系有灭火器充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充装。
7.3.3.7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存在异常情况时(如灭火器失效、缺失;消防箱玻璃损坏;消防水带、枪头损坏、缺失;消防箱周围被堵塞;安全通道被堵塞;安全门被锁闭等),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报安环部,由安环部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7.3.3.8灭火器的报废按《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定执行,对于有外形严重损坏的灭火器必须报废。其他消防设施的维修与报废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
7.4 对违反消防安全要求,造成火灾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火灾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记录表单:
《消防器材点检表》
《消防器材登记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