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不足
高层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重效率、轻安全,安全基础工作薄弱,虽然大部分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但也只是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预防方面,抓落实不严、管理松懈。同时部分监理单位定位不准确,对应负安全责任认识不清,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不熟悉安全技术标准,不对安全生产消防隐患及时做出应有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具体表现在:
(1)消防安全措施经费的投入不足。当前建筑行业安全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直接影响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标准化的实施,加之建设单位想方设法削减消防投入,经费的欠缺使得一些必要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不能落实,造成重大火灾隐患。
(2)施工单位缺乏消防安全培训。建筑行业的许多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事故的应急能力,一些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临时工,未经必要的 和技术培训就上岗,这是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
(3)没有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建立完善的防火档案,疏于对火灾隐患的自查自纠。
(4)没有针对单位自身的经营性质和建筑结构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灭火及人员疏散预案,施工人员不懂得疏散的基本知识。
(5)大量的施工用电缺乏安全用电常识,无视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或电气设备,造成工地临时线路多,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同时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不到位,致使维护不当或年久失修、部件老化无法正常使用,产生漏电、短路等火灾隐患。部分用电工程中还可见使用国家已明今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或没有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合格的厂家生产的,或假冒名牌的开关、漏电保护器、接触器、电线电缆、照明器具等伪劣电气产品。
(6)易燃、可燃材料储存不当,材料堆垛之间缺乏相应的防火距离和防火措施,甚至有些材料直接堆放在消防车通道上,占用了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布局混乱影响交通,致使消防通道堵塞,一旦发生火灾,使消防车难以靠近火场,大型居高作业的消防车也没有作业空间,阻碍灭火行动。
防潮、防光、防摩擦撞击措施也不到位,对有机物和强酸、强碱未能按要求严格分库存放,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如生石灰、电石遇水或受潮放出大量热量,引发火灾;亚硝酸钠与硫、磷及有机物混合或摩擦、撞击引起燃烧或爆炸;环氧树脂、呋喃树脂、酚醛树脂、煤焦油、乙二胺等可燃防腐材料受阳光直射或与氧化剂、酸类接触引发火灾;建筑使用的稀释剂、油漆等存放在休息或工作办公室内等违章存放。
(7)工地中气、电焊等特种工操作人员缺乏专业培训,施工方为了赶进度,用人审查制度不严,不少特种工都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属无证上岗,施工时操作不规范,违反安全生产制度。
(8)施工现场布局混乱,致使消防通道堵塞,不能良好的保证消防车道宽度要求,消防水源(消防水池)一边没有相应的停车和回车空地。甚至有些建筑材料直接堆放在消防车通道上,占用灭火救援空间,使消防车很难靠近火场,大型居高作业的消防车没有作业空间,阻碍灭火行动。
(9)消防器材购置不足。因为主观上存有临时观念,施工单位舍不得投入资金,必备的消防器材购置和配备不足,甚至形成“空档”。有些施工现场虽配置了灭火器,消防水箱,水泵等灭火设备,但是往往存在灭火器数量不足、消防水箱体积不够、水泵功率不强等现象;有些施工单位为防止灭火器材丢失、损坏,不是锁起来就是固定在某个位置,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使用灭火器材。
(四)高层建筑施工中相关消防规范和标准不健全
法律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总是试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客观规律,而在我国高层建筑施工中,部分消防安全规范、标准滞后,甚至于缺失。
(1)目前在我国高层建筑施工中,所使用的《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是1956年5月26日所颁布实施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是1990年4月10日所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是1959年5月20日所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文规定失效,也没有相应的修善,所以高层建筑施工相关法律严重滞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将重点放在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性能上,而对工程建设中消防安全规定和控制不足。
(3)由于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突出,公安部与1995年5月25日颁布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但高层建筑施工方面缺乏类似专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市所使用的都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使得消防安全检查存在线条粗,次数少等问题。
(4)高层建筑施工相应的现场防火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相应具体的技术标准,到目前为止只有厦门支队于2009年5月1日制定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有相关明确的技术标准。如其第九条第一项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规定,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第七项规定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