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第七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 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 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二)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综合判定要素:
(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