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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的防火设计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2日

(一)安全出口

为保证安全疏散的可靠性,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洁净厂房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丙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50 ㎡,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时;

3.丁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00 ㎡,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时。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二)疏散距离

洁净厂房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洁净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或洁净区疏散口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应符合表4-9-2要求。

表4-9-2 洁净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或洁净区疏散口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m)

生产类别 单层 多层 高层 地下室

甲 30 25

乙 75 50 30

丙 80 60 40 30

丁、戊 不限 不限 50 45


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在关键生产设备自带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以上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1.5倍;对于玻璃基板尺寸大于1500m×1850mm的TFT-LCD厂房,且洁净生产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其疏散距离应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120m。

(三)疏散楼梯

洁净厂房各疏散楼梯均应出屋面,楼梯间的首层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疏散楼梯在首层无法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如有开向安全通道房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安全通道内设置正压送风。

(四)疏散通道

部分洁净厂房的平面布置因洁净度要求,每一工序都在单独的较小的空间内进行,使平面布置错综复杂。转折的生产流线和多重进出房门影响了人员安全疏散的时间。疏散通道的设置是保证洁净厂房安全疏散的重要措施。

在医药工业制剂厂房中,疏散走道的确定应尽量结合工艺要求,将工艺中已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主通道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对于洁净区域相对较大的制剂生产厂房,人、物流通道往往由两部分组成,即洁净区外部的人、物流通道及洁净区内部的人、物流通道。洁净区各个生产用房往往由内部通道相连以满足不同的生产工序的需要,这些内部通道同时也作为洁净区人员的安全疏散路线,通过安全疏散门与外部非洁净通道相连,人员通过外部通道到达室外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建筑平面设计时应合理构筑人员安全疏散体系,洁净区外部通道尽可能环通,达到多向疏散的目的,尽可能避免袋型走道,同时也有利于消防扑救。

(五)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是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入建筑物的专用入口,平时封闭,火灾时由消防人员从室外打开。洁净厂房通常是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一旦发生火灾,给消防扑救带来困难。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mm、高度小于1800mm或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五、消防设施配置

由于洁净厂房的建筑造价及工艺设备都比较昂贵,发生火灾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都十分惨重,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保障体系是洁净室建造和运行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被广泛使用于洁净厂房的灭火设施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另外,还应根据具体的条件和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其他必要的消防设备,如气体灭火系统等。

(一)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洁净厂房设置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洁净厂房室、内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临时高压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取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 m水柱(从地面算起)。洁净厂房的消火栓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不应小于5L/S。

3.洁净厂房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二)自动灭火设备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目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成为洁净厂房消防系统的首选配置。设置在洁净室或洁净区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其喷水强度一般不宜小于8.0 L/(min.㎡),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60㎡。

2.其他灭火设施

除设置水灭火系统之外,在SiH4配送区域应当设置直接作用于各个气瓶的水喷雾系统,该系统的动作信号应当来自感光探测器,如在远离建筑物的区域设计的开放式配送系统且采取了有效措施减轻爆轰影响后,可以不设置水喷雾系统。另外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还有二氧化碳、IG541、三氟甲烷和七氟丙烷等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具有毒性,使用不当会使人窒息,不能用于有人的场所,而且其冷却作用较大,对精密仪器会产生一定影响。 IG54l气体灭火机理为物理灭火,灭火较慢,它的储存压力较高,被保护的区域较大,但钢瓶的用量多,钢瓶间储存空间较大,而且对系统管网要求高,计算复杂。七氟丙烷气体灭火机理为化学灭火,灭火较快,一般输送距离不宜大于35 m,但被保护对象体积较大时,需配置2套系统,会增加投资造价。综上所述,在洁净厂房存放贵重设备和仪器、物料的洁净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会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应进行方案比较,选择最合适的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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