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安全出口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个。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且设汽车库检修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0.9m。
1.疏散楼梯
汽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疏散主要依靠楼梯进行。因此要求室内的楼梯必须安全可靠。
(1)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2)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数量,当停车数量大于50 辆、小于等于100 辆时,可设置1个楼梯间;当停车数量大于100 辆、小于等于300 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楼梯间,并应分散布置;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3)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汽车疏散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Ⅳ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 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Ⅱ、Ⅲ、Ⅳ类修车库。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 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 个。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 台,停车数少于25 辆时,可设置1 台。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四、消防设施
(一)消防给水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5 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二)室内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汽车库、修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设置范围。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设置要求。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19m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以便于用户和消防队及时找到和使用,消火栓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且应标注“消火栓”字样,不应隐蔽和伪装。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三)固定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 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置要求。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2.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对于扑救汽车库火灾具有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更好的效果,对于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等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的场所,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以提高灭火效力。泡沫-水喷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有关规定。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的有关规定。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设置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执行。气体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等的有关规定。
(五)防排烟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2.设置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 的梁划分。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排烟口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地下车库、停放运输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槽车的车库,因空气中含有容易着火和爆炸的物质,所以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排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
(六)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1.设置范围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 辆、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七)灭火器的配置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