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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灭火机理与适用范围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6日

 
2)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以上规定可简要地概括为表3-13-3。
3-13-3 危险因素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if !vml]-->灭火器的灭火机理与适用范围<!--[endif]-->      危险因素
危险等级
使用
性质
人员密集程度
用电用火设备
可燃物
数量
火灾蔓延
速度
扑救
难度
严重危险级
重要
密集
迅速
中危险级
较重要
较密集
较多
较多
较迅速
较大
轻危险级
一般
不密集
较少
较少
较缓慢
较小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详见表3-13-4。
3-13-4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危险等级
                例
1.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2.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播室、道具间和发射塔楼
4.专用电子计算机房
5.城镇及以上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6.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
7.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8.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9.建筑面积在2000㎡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
10.民用机场的候机厅、安检厅及空管中心、雷达机房
11.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12.电影、电视摄影棚
13.建筑面积在1000㎡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14.建筑面积在200㎡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5.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
16.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1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
18.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19.建筑面积在500 ㎡及以上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20.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
21.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22.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
23.民用液化气、天然气灌装站、换瓶站、调压站
1.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2.一般的实验室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会议室、资料室
4.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
5.城镇以下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6.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
7.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
8.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9.建筑面积在2000㎡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
10.民用机场的检票厅、行李厅
11.二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12.高级住宅、别墅
13.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14.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5.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
16.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1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
18.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19. 学校教室、教研室
20. 建筑面积在500 ㎡以下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21.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
22.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23.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1.日常用品小卖店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
2.未设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普通办公室
3.旅馆、饭店的客房
4.普通住宅
5.各类建筑物中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构件分隔的并主要存贮难燃烧或非燃烧材料的辅助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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