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3.1.2“… …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5.1.2“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6.1.2“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6.2.1“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2.5“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5.2.2“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5.2.4“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6.3.1“… …站内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5.5.2“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5.5.5“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5.5.8“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5.5.9“厂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5.3.3“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5.5.11“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派驻。派驻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由安全监督机构委派或者从第三方聘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