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层是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如果作为避难使用的只有几个房间,则这几个房间称为避难间。
一、避难层
封闭式避难层,周围设有耐火的围护结构(外墙、楼板),室内设有独立的空调和防排烟系统,如在外墙上开设窗口时,应采用防火窗。
这种避难层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足以防止烟气和火焰的侵害,同时还可以避免外界气候条件的影响,因而适用于我国南北方广大地区。
1.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及避难人员面积指标
(1)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面积指标。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2.避难层的设置数量
根据目前国内主要配备的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范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可将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由云梯车救援下来。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所在设备层的布置需要和使用管理以及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45m。
3.避难层的防火构造要求
(1)为保证避难层具有较长时间抵抗火烧的能力,避难层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为保证避难层下部楼层起火时不致使避难层地面温度过高,在楼板上宜设隔热层。
(3)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及避难层内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避难层可与设备层结合布置。在设计时应注意,各种设备、管道竖井应集中布置,分隔成间,既方便设备的维护管理,又可使避难层的面积完整。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采用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4.避难层的安全疏散
为保证避难层在建筑物起火时能正常发挥作用,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可供疏散。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间,其上下层应错位或断开布置,这样楼梯间里的人都要经过避难层才能上楼或下楼,为疏散人员提供了继续疏散还是停留避难的选择机会。同时,使上、下层楼梯间不能相互贯通,减弱了楼梯间的“烟囱”效应。楼梯间的门宜向避难层开启,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消除或减轻人们的恐惧心理,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除避难间外,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电梯是供消防人员灭火和救援使用的设施,在避难层必须停靠;而普通电梯因不能阻挡烟气进入,则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
5.通风与防排烟系统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6.灭火设施
为了扑救超高层建筑及避难层的火灾,在避难层应配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设备
避难层在火灾时停留为数众多的避难者,为了及时和防灾中心及地面消防部门互通信息,避难层应设有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二、避难间
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设置避难间。避难间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 确定;
2.当电梯前室内有1 部及以上病床梯兼做消防电梯时,可利用电梯前室作为避难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