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一般消防措施
1.1.1 全公司各单位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生产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活动。
1.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凡装璜的会议室、办公室及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经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使用。
1.1.3 发电厂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及主要建筑物与消防队连通。厂区内的道路应经常保持畅通。
1.1.4 电力生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G)。
1.1.5 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移作他用。
1.1.6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国家,部颁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1.1.7 一切重点防火部位禁止烟火,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禁止吸烟。
1.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现场如需使用电炉及加热器,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1.1.9 各类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壳保护。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处理。油管道附近的高温管道应包铁皮。油管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1.1.10 排水沟、电缆沟、各类管沟等坑内不应有积油。电缆沟内不应有积水及电缆浸泡在水中。
1.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一般工作用煤油不得超过10Kg)。生产现场需要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1.1.12 不得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得用汽油、煤油洗手。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1.1.13 生产现场应配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纱箱内,每天定期消除。严禁乱扔油棉纱、包布等擦拭材料。
1.1.14 生产现场各类制粉设备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及煤粉仓上部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指定专人及时清扫。
1.1.15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以及动火作业时间长且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或场所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1.2 一般灭火规则
1.1 现场发现火灾,当值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并拔打“119或0353-6782119”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固定灭火装置的单位及部位和场所的,应立即启动,进行灭火。
火灾报警:
① 火灾地点:(具体部位、场所及设备名称);
② 火势情况:(初起、发展、猛烈等阶段);
③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④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1.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包括电缆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并立即将起火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避免设备进一步损坏。
电气设备在进行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系统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其他灭火人员在停电状态下才准许灭火。
1.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避免灭火人员伤亡。
1.4 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 运行设备火灾由当值值长(单元长、班长)担任。
②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佩戴明显标志,统一指挥现场灭火工作。
1.5 公司各级领导、防火责任人、后勤管理部人员、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1.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负责人指挥灭火。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1.3 灭火设施
1.1 全公司所有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会使用。
1.2 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对移动式灭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合格的贴合格证,失效的进行维修。
1.3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要求,若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措施。
1.4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进行灭火。在水喷雾情况下,允许对发电机、变压器、油断路器及电缆设施用水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