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分类 | 案 由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理 | 行政处罚 | 后续处理 |
1. | 建筑工程程序类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第12条 | 第58条第1款第1项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第12条 | 第58条第1款第1项 | ||||
3. |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 第12条 | 第58条第1款第2项 | ||||
4.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第13条第2款 | 第58条第1款第3项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第13条第2款 | 第58条第1款第3项 | ||||
6. |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 第13条第2款 | 第58条第1款第4项 | ||||
7.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第15条第2款 | 第58条第1款第5项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第15条第2款 | 第58条第1款第5项 | ||||
9. |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 第10条 | 第58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备案期限届满之日5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 |
10. |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 第13条第1款第2项 | 第58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11. | 建设工程质量类 |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 第9条 | 第59条第1项 | 责令改正 | 或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 第9条 | 第59条第2项 | 责令改正 | |||
13. |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第9条 | 第59条第3项 | 责令改正 | |||
14. |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第9条 | 第59条第4项 | 责令改正 | |||
15. |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第16条第1款第2项 | 第60条第1款第1项 | 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第16条第1款第2项 | 第60条第1款第1项 | 责令改正 | ? | ||
17.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2项 | 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前款第2、3、4、5项,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18. |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2项 | 责令改正 | ? | ||
19. | 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3项 | 责令改正 | 强制执行 | |
20. |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3项 | 责令改正 | 强制执行 | ||
21.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4项 | 责令改正 | 强制执行 | ||
22. | 占用防火间距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4项 | 责令改正 | 强制执行 | ||
23.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5项 | 责令改正 | 强制执行 | ||
24.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6项 | 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强制执行 | |
25. | 易燃易爆、三合一场所管理类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第19条第1款 | 第61条第1款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第19条第1款 | 第61条第1款 | ||||
27.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第19条第2款 | 第61条第2款 | ||||
28. | 违反社会管理类 |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 第23条第1款 | 第62条第1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9. |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 第23条第2款 | 第62条第2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 ||||
30.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 第44条第1款 | 第62条第3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1.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 第47条第1款 | 第62条第4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2. | 阻碍执行职务 | 第53条 第54条 第60条第3款 第70条第4款 | 第62条第5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 ||||
33. |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第23条第2款 | 第63条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34.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 第21条第1款 | 第63条第2项 | ||||
35.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第21条第1款 | 第63条第2项 | ||||
36.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第21条第1款 第23条第1款、第2款 | 第64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7. | 过失引起火灾 | 第64条第2项 | |||||
38. |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 第44条第1款 | 第64条第3项 | ||||
39.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 第64条第4项 | |||||
40. |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 第64条第4项 | |||||
41. |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 第51条第2款 | 第64条第5项 | ||||
42. |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 第64条第6项 | |||||
43. | 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第24条第1款 | 第65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44. |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第27条第2款 | 第66条 |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5. |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第27条第2款 | 第66条 |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 |||
46. |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第27条第2款 | 第66条 |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 |||
47. |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第27条第2款 | 第66条 |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 |||
48. | 制度和责任制类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第16条第1款第5项 | 第60条第1款第7项 | 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9. |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21条第2款 | 第67条 |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警告 | ||
50.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第44条第2款 | 第68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51. | 中介管理类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 第34条 | 第69条第1款 | 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 | 第34条 | 第69条第2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
52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办法仍适用条款 | 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
55 | 在重点防火部位警示的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擅自填埋、圈占当地人民政府明示确定为消防水源的水塘、水池、河道等天然水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
57 | 从事电焊、气焊、电工作业和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操作的人员违反规定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 ||||
58 | 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 | |||
59 |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损失扩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 | ||||
60 | 不按公安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 | ||||
61 | 未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 | 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发生火灾隐瞒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 | ||||
63 |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 责令改正 |
说明: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作为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