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经安装验收,投产使用,而生产上暂时不用的设备均为闲置设备,应在设备台账中注明“闲置”,并在设备上悬挂“闲置设备”牌给予标识。
2、 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对闲置设备进行就地封存,并做好防腐工作,对闲置设备要进行定期保养。
3、 封存设备启用时,由使用单位对闲置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压力容器在封存期间未定期检验的,在启用前进行内外部检验。在进行全面检验确认没有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后,封存设备才能投入生产使用。
4、 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1) 按照《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2) 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报设备科,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提出意见,报生产副总审核。
(3) 企业在进行拆除作业前,应由作业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拆除施工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拆除作业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然后由施工单位制定拆除计划或拆除方案,并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4) 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理干净,由设备科研部及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方可报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和清洗产生的废水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由于革新、挖潜、改造后拆除的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办理退库,仓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