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行业安全>> 冶金安全>>正文

焦化厂照明安全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10日

  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2.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   
  3.甲、乙类液体贮槽区,应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甲类液体贮槽区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4.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规定。  
  5.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   
  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烟道走廊;   
  c.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精苯车间;   
  e.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6.正常照明中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换。   
  7.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贮槽顶部入孔 (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