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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2日

  (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也是压力容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使用单位应做到:

  (1)、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2)、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在30天之内应向(地市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

  (3)、使用单位应将工艺操作参数与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或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4)、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与管理工作。

  (5)、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 和培训,保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与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与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使用单位对在用的压力容器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进行年度检查、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外,使用单位每月至少要一次进行自行检查,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作出纪录入档。

  (7)、在用压力容器按照技术规范的全面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检机构提出全面检验的要求。

  (8)、压力容器使用应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原登记的使用证,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对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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