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的各项技术条件,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对作业场所和工业气体生产充装设施、设备、器材及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满足生产安全条件。特别要强化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校验、检测等。要加强对作业场所(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安全监测,对工业气体安全检测及报警装置应与气体置换装置、强制通风设施、气体切断装置或紧急停车装置等联锁控制,并确保处于同步使用完好状况。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制订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付诸实施执行。如国家标准G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可作为许多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起草安全文件的技术指南,该规程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有关企业在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规程内容既有全面系统性,又有具体可操性。该规程适用企业单位广、工艺流程多,且又涉及多种工业气体( 如氧气及相关的氮、氩、氢等)。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法规,如《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993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等,根据充装气瓶种类,严格实施气瓶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自律,拒绝违规充装。无论是自有产权气瓶还是用户委托充装气瓶,均必须有承担气瓶充装的充装单位永久性标识和充装编号,否则属于无产权主体气瓶,不得擅自用于充装。各地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但有的充装单位为应付取证需要采取出具虚假购瓶发票或伪造电子注册登记记录资料,交给评审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像这种上下串通的违规充装现象必须严厉制止,因为这对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无济于事,也与实行气瓶产权转移集中的初衷相悖。
二要加强充装前检查,对存在各种原因不能充装的气瓶, 应作分门别类妥善处理。特别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报废( 到目前为止,溶解乙炔气瓶尚未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建议其使用年限参照焊接钢瓶,以20年为宜,期待国家标准尽快予以明确规定), 对超过定期检验年限和有各种明显缺陷(包括对瓶内介质或填料有怀疑)的气瓶应及时送检。
三要加强气瓶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完善气瓶充装安全设施和气瓶残余物回收处理装置。如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抽真空装置、气体汇流排回收乙炔余气装置和丙酮回收处理装置等。对工业气体气瓶,特别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气瓶(如氧气瓶、 氯气瓶等),充装单位除要加强瓶内残余介质安全检测分析外, 更要对所有气瓶直接用户(非指气瓶经销单位)作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装用户使用台帐档案,从源头控制易燃物或还原物进入气瓶内。要帮助指导气瓶用户,对用于同一装置内存在易燃物或还原物(包括润滑油脂类在内的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气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气瓶使用场合,必须做好回流防止装置(如止回阀、单向阀、缓冲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质侵入氧化性气瓶。对零星的或临时使用的工业气体气瓶用户,在购买工业气体时应了解其用处,并须向其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指导其正确使用工业气体气瓶,共同做好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