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特种车辆人员管理
4.3.1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 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由有资质的发证单位在证书正本上签章。
4.3.4各单位劳资(人事)部门要建立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定期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进行能力评价,对达到要求的人员给予收回证件。
4.4 驾驶特种车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特种车司机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司机带领辅导实习3~6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劳资(人事)部门评价合格后,出具员工能力评价合格证书,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4.4.2工作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4.4.3司机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4.4坐式电瓶车驾驶室内只许坐两人,车厢内只能乘坐随车人员1人,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4.4.5特种车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针对作业环境制定出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由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实施。
4.4.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0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4.4.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