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 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
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a)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
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
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
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