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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工作须知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20日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方便施工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工作,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须知。
二、监检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
1.符合《规则》附件A内的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监检。 
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检。
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使用现场进行安装(包括移装)、符合要求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等)的监检。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且在施工前10个工作日向监检验机构领取并填写《特种设备安装验收监督检验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同时交纳监检费用(监检费按浙价费[2004]165文件规定收取);
(二) 受理时同时递交以下资料,其中第4、5项资料在监检工作结束后退回施工单位:
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③施工合同(复印件);
④施工计划;
⑤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三)10个工作日内等候监检机构的通知,确定监检人员及联系方式、监检开始日期(受理单上明确)。(首次施工监检的时间原则上定在轨道安装完成或设备开箱前)
(四)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
②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③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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