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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告知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20日

一、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许可证的单位或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瓶装气体;
二、 使用的气瓶必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 对采购的瓶装气应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有泄漏的气瓶;
四、 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气瓶验收制度、日常巡检制度等;
五、 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六、 指定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气瓶及附件,并做好记录,发现泄漏立即停用,并及时通知供气单位;
七、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八、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案例一
2005年某日下午,某公司一供应站将10只规格为2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送至位于浦东的某火锅店。次日凌晨,其中一只钢瓶发生爆炸,所幸无人员伤亡。经对现场的8只钢瓶进行秤重,发现有3只钢瓶超重,因此,不排除事故瓶充装过量。
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案例二
1994年12月12日11时40分,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文采食府,1只YSP-4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生爆炸,瓶内液化石油气沿爆炸口急剧喷出,迅速汽化,吸附在食府大堂内部分物体和员工身上,遇明火引起爆燃,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瓶内压力升高,瓶体破裂,液化石油气外喷,遇火源而爆燃,造成本次爆破与火灾事故。事故瓶制造质量差,未标明钢瓶自重,造成充装过量,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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