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电炉的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平均出钢量的120%。
1.2 30t及其以上的电炉,均应采用高架式布置,并采用钢水罐车出钢。
1.3电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电极升降应有上限位锁定;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有可靠的安全联锁;电炉液压站,应在断电事故情况下仍能完成一次出钢动作。
1.4根据GBJ 16的规定,额定容量大于或等于40MVA的电炉变压器室,应设置CO2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1.5氧气阀门站至氧燃烧嘴和碳氧喷枪的氧气管线,应采用不锈钢制作,并应在软管接头前焊接长1.5m以上的铜管;氧气阀门站应遵守本规程9.2.12的规定。
1.6设在密闭室内的氮、氩炉底搅拌阀站,应加强维护,发现泄漏及时处理;并应配备排风设施,人员进入前应排风,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排风设施。
1.7采用煤气烧嘴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还应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
1.8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9竖炉、Plus2000炉、Consteel炉的废钢预热段废气出口,以及Korfarc炉炉盖弯管出口,应设置废气成分连续分析系统;废气中的氧与一氧化碳超过规定值,燃烧室中的点火烧嘴便应工作,并供入适量空气,使排出废气继续完全燃烧。
1.10电炉直接排烟除尘系统的设计,应遵守GB6222和GB9078的规定,系统中应有泄爆措施。
1.11竖炉的竖井移动与停留区域下方空间,不应设置阀站等有火灾危险的建筑物,不应有电缆架或易燃管线穿越,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Plus2000炉废钢预热的预热料篮旋转区域下方空间,不应有任何易燃物;料篮旋转时,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
1.12Consteel炉废钢传送带,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9m的安全走道。传送带支架下方,不应有人员通行;若有道路通过,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1.13电炉供电设施及其各部位的绝缘电阻,应符合有关电气规程、规范的规定;炉壳与电极、炉盖升降装置,应可靠接地。供电设施附近,不应有易造成短路的材料与物件。
1.14炉后出钢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较安全的位置,其正对出钢口的窗户应有防喷溅设施。操作室出入口应设在远离出钢口一侧。炉下钢水罐车运行控制应与电炉出钢倾动控制组合在一个操作台上,以便协调操作。电炉出钢倾动应与炉下钢水罐车的停靠位置及电子秤联锁,出钢水量达到规定值,电炉回倾到适当位置后,钢水罐车方可从出钢工位开出,以保证出钢作业安全。
1.15偏心炉底出钢口活动维修平台,只有在电炉出钢完毕回复原始位置,方可开向工作位置。
1.16炉前喷粉设施与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其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规范的规定。
1.17直流电弧炉水冷钢棒式底电极,应有温度检测,应采用喷淋冷却方式,避免采用有压排水方式。炉底冷却水管,应悬挂设置,不应采用落地管线,以防漏钢时酿成成爆炸事故。
1.18应在电炉炉下不同厚度的耐火材料中设置温度测量元件,当某特定测量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止冶炼,修理炉底。
1.19电炉炉顶维护平台应设安全门,人员进入时,安全门开启,电极电流断开,电炉不会倾动,炉盖不会旋转。
1.20采用铁水热装工艺的电炉,应能正确控制兑铁水小车的停车位和铁水罐倾动的速度与位置,防止造成跑铁事故。
1.21采用炉前热泼渣工艺的电炉,热泼渣区域周围的建、构筑物与地坪、上方的管线或电缆,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作业区内积水酿成爆炸事故。
1.22采用活动炉座的电炉,应由一台吊车吊运;因条件限制只能用两台吊车抬运时,应采取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电炉的修炉区,应设置炉壳底座(或支架)、修炉坑或修炉平台。
1.23电极连接站,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以防红热电极灼伤人员或损坏周围设施。
2生产操作
2.1电炉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设计要求的参数范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异常现象,供电系统与电控正常,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
2.2电极通电应建立联系确认制度,先发信号,然后送电;引弧应采用自动控制,防止短路送电。
2.3竖炉第一料篮下部的废钢,单块重量应不大于400kg;待加料的废钢料篮吊往电炉之前,不应挂小钩,废钢料篮下不应有人。
2.4电炉吹氧喷碳粉作业,应加强监控。当泡沫渣升至规定高度时,应停止喷碳粉。水冷氧枪应设置极限位,以确保氧枪与钢液面的安全距离。
2.5氧燃烧嘴开启时应先供燃料,点火后再供氧;关闭时应先停止供氧,再停止供燃料。
2.6炉前热泼渣操作,应防止洒水过多,以避免积水产生事故。
2.7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不应登上炉顶维护平台,不应在短网下和炉下区域通行。
2.8电炉冶炼期间发生冷却水漏入熔池时,应断电、升起电极,停止冶炼、炉底搅拌和吹氧,关闭烧嘴,并立即处理漏水的水冷件,不应动炉。直至漏入炉内的水蒸发完毕,方可恢复冶炼。
2.9正常生产过程中,应经常清除炉前平台流渣口和出钢区周围构筑物上的粘结物。粘结物厚度应不超过0.1m,以防坠落伤人。
2.10电炉炉下区域、炉下出钢线与渣线地面,应保持干燥,不应有水或潮湿物。
2.11电炉加料(包括铁水热装和吊铁水罐)、吊运炉底、吊运电极,应有专人指挥。吊物不应从人员和设备上方越过,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
2.12维修炉底出钢口的作业人员与电炉主控人员之间,应建立联系与确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