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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驾驶员运输生产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7日

  4.维护运输业户和营运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接受劳动部门检查,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5.向道路运输业户和营运车驾驶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咨询服务。

  6.接受管理部门对营运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审定和定期复审。

  二、统一招聘。由运输企业统一招聘驾驶员,择优录取,不得由承包者直接聘用驾驶员。由服务中心统一推荐具备从业资格、登记在册的驾驶员,由用人单位和驾驶员实行双向选择,经企业考核录用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运输车辆由企业统一配置驾驶员,承包者也可以在企业聘用的驾驶员中进行选择。

  三、统一发放劳动报酬。运输企业营运车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应依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并综合考虑所驾车辆车型、经营线路、里程长短、安全行车里程等因素,由企业统一发放。

  四、统一缴纳社会保险金。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驾驶员队伍的重要措施,是企业依法聘用、管理劳动者必须做的重要工作。

  实行营运车驾驶员“四统一”管理,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健全法制。从行业管理部门来看,实行一家管理,明确职责,权责一致,尽早扭转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由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承担营运车驾驶员行业管理是顺理成章的。

  二、争取政府支持。在县劳动、工商、财政、物价、交警、税务等部门的配合下,县交通运管部门成立的营运车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履行职责,为企业培训,推荐高素质的驾驶员。同时切实维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真正把服务中心办成驾驶员之家。

  三、提供优质服务。企业要从思想上、行动上把驾驶员当作企业的主人来对待,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为他们创造学习培训机会,使他们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驾驶。要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金,这也是稳定企业驾驶员队伍,促进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对营运车驾驶员实行“四统一”管理,有助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这项工作开展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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