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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知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9日

 1.道路交通系统的三要素
  
  道路交通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人(包括驾驶员、行人、乘客及居民)、车(包括客车、货车、非机动车等)、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出入口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在三要素中,驾驶员是环境的理解者和指令的发出和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路和车的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起作用。三要素协调运动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2.各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包括客货运输车辆、特种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和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又分为车辆、旅客、货物和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运行要求。   运输车辆满足安全行驶要求,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指机动车本身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与车辆的制动性、动力性、操纵稳定性、舒适性、结构尺寸、视野和灯光等因素有关;被动安全性是指发生车祸后,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减少人员伤亡、货物受损的能力。提高机动车被动安全性的措施有:配置安全带、安全气囊,安装安全玻璃,设置安全门、配备灭火器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及安全检验方法,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
 
  运输旅客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车辆运送,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输。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 
   
  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公路、桥涵载重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防护设备,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禁止违章操作。
  
  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
 
  特种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分为特种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特种车辆做了如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特殊用途车辆,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及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汽车应装备灭火器。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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